二、分公司設立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二、稅務處罰壹般程序 1、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3、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4、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 5、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以作出的行政行為有多種,壹般是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例如處罰款;劃扣稅費;扣押、查封財產、強制執行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