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務行政補償

稅務行政補償

法律分析:稅務行政賠償屬於國家賠償中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壹種制度。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作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代表國家對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因其違法職責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

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財產,返還財產;

(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

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根據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賠償停產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七)返還執行罰款或罰金、追繳或沒收的款項、解凍的存款或匯款時,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國家賠償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的預算和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上一篇: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比較,哪個難考?
  • 下一篇:私家車是公用的,老板以自己的名義下車給公司如何做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