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
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財產,返還財產;
(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
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根據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賠償停產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七)返還執行罰款或罰金、追繳或沒收的款項、解凍的存款或匯款時,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國家賠償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的預算和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