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公告壹、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壹)企業印制發票審批;(二)批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三)批準納稅人延期申報;(四)批準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5)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六)除實際利潤以外的企業所得稅預繳審批;(七)非居民企業選擇其主要機構征收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壹)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所屬機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是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決定的。(2)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三)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送達”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設立在政務服務廳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未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