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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稅務行政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稅收活動的行為。稅務行政許可有以下特點:1。這是壹種基於應用的行為。稅務機關並不是因為納稅人而主動批準某項活動,而是必須提出申請才能獲得許可,這與稅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不同,比如主動對納稅人進行檢查。2.是經過依法審查的行為。3.它是壹種外在的行政法律關系。4.它是壹種必不可少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並以正式文件、格式和日期的形式獲得批準。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文件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定,但不得將規定權下放給下級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公告壹、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壹)企業印制發票審批;(二)批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三)批準納稅人延期申報;(四)批準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5)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六)除實際利潤以外的企業所得稅預繳審批;(七)非居民企業選擇其主要機構征收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壹)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所屬機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是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決定的。(2)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三)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送達”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設立在政務服務廳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未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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