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例如: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需提供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隨軍家屬身份證明。2018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切實精簡企業和個人辦稅需提供的有關證明。據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此次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展現了稅務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心。從涉稅領域來看,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稅款征收1項、稅收優惠19項。公告明確,稅款征收類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改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書面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並承諾屬實,稅務機關事後根據需要進行抽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