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
納稅人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變動(遷址外縣、市)以及其他情形等,都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分局征收大廳提出申請,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同時報送以下有關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
2、《發票領購簿》及尚未繳銷的發票
3、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發票繳銷、稅款繳納
1、納稅人填寫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內容符合要求、所附資料齊全,即可到發票管理窗口和申報征收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2、納稅人到發票管理窗口辦理發票繳銷、核銷、銷毀手續。繳銷已領購的發票和《發票領購簿》後,到申報征收窗口辦理繳納稅(費、基金)款、滯納金、罰款。
3、納稅人到申報征收窗口繳納稅(費、基金)款、滯納金、罰款後,到登記管理窗口辦理註銷手續。
4、登記管理窗口對由上述窗口簽署意見後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進行審核確認後,收繳稅務登記證原件。對於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分局分管局長核準後,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中作註銷處理,制發《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將《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和壹份《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交納稅人;對於其他納稅人,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中作待註銷處理,制發《稅務文書領取(受理)通知書》交納稅人,並移交註銷清算崗,由其對申請稅務登記註銷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清算。
5、逾期註銷稅務登記的,按有關稅務行政處罰規定處理後,再進入有關規定程序處理。
三、清算
註銷清算崗對結票結稅後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並清算納稅人應繳納清算稅(費、基金)款、滯納金、罰款。
四、註銷
納稅人繳納清算應繳的稅費基金、滯納金、罰款後,憑納稅人提交的《稅務文書領取(受理)通知書》,領取《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和《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