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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自述材料

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獲悉,今年稅務機關將加強稅收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對房地產業、娛樂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涉外企業稅收和個人所得稅進行專項檢查,同時選擇壹些發案率高、稅收秩序比較混亂的地區開展專項整治,並加大涉稅違法案件處罰力度和查補稅款追繳力度。

今年稅務機關將加強稅務檢查力度的消息壹經媒體傳播開來,被列為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對象的大多數行業或企業無不積極應對提前做好準備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業害怕稅務機關上門查帳,雖然說身正不怕影斜,但稅法知識太多太雜,外行看不懂,內行記不住,特別企業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處理辦法存在著諸多差異,出現錯誤也就在所難免。所以每次檢查之後,總有壹些財務主管或是會計人員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評,甚至被扣發獎金。

按道理說,稅務機關到企業檢查納稅情況屬於正常現象,其實也沒什麽好怕的,查出來不就補稅罰款嗎?吃壹塹長壹智,從中也可以學到不少知識。可不少企業就是擔心對稅務人員招待不周,怕檢查人員故意挑刺,即使是企業無意識的出錯,也要說是主觀故意,給定個偷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什麽的。企業怎麽說也說不清,因為沒有人能證明他們的過錯並非故意。因此,每次稅務機關開展專項檢查,不少企業都是誠惶誠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檢查時間再長、工作再忙也要細心陪著。

誠然,企業是無法回避稅務機關的正常檢查。那麽,企業該如何正確應對稅務機關的檢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和稅務負擔?如何減少不必要的稅務上的麻煩,降低稅務成本和風險?

正確應對稅務稽查,首先得對稅務稽查有個較為全面的了解,以便尋找或者采取措施積極應對。

所謂稅務稽查,是指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代扣代繳義務及其他稅法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的全部活動。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是法律賦予各級稅務稽查局的神聖職責。納稅人有法律規定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同時對違法的稅務稽查也有拒絕的權利,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單方面的壹種執法行為,它會直接影響到納稅人,並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稅務稽查行為受到了相應的法律約束或控制。壹方面,稅務稽查行為是基於稅務檢查權而發生。稅務檢查的範圍和內容,必須經稅法特別的列舉規定。稅務人員實施稅務稽查,其行為超過規定的權限範圍,即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保護,納稅人有權拒絕接受稽查。例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稽查,要對納稅人的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檢查,其行為已超出稅法規定的職權範圍,納稅人有權予以拒絕。另壹方面,實施稅務稽查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續,否則,同樣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如稅務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被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未經批準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有權予以拒絕。

壹般情況下,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稅務機關會提前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並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通知給被查納稅人。那麽,企業就要充分利用納稅檢查之前的這壹段時間,從年初開始對企業上壹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壹次較為全面的自查。如有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過來,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和稅務負擔。

企業點多面廣、涉及稅種多項目計算繁雜,該如何進行自查自糾呢?首先,企業要詳細對照各種稅收法律和條例,將每壹個經營項目涉及的稅種逐個進行排列;對照適用稅收法律和條例的稅率,盡可能準確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稅法和條例規定按時申報,及時清繳入庫。同時,財務人員要努力學習稅法和條例,特別要註意容易疏漏的環節,比如印花稅輕稅重罰,折舊年限及攤銷年限在稅法和條例上是如何規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稅務問題,最好能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保稅法和條例得到認真執行。其次,企業要認真整理涉稅資料,自覺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稅務機關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的檢查,是正常的執法行為,是不付咨詢費的極好咨詢機會。作為被檢查單位,積極支持和配合檢查是企業應履行的義務。第三,在接受檢查中,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到抓好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申報納稅資料的整理、裝訂、標識、保管等基礎工作特別重要,它們是稅務檢查人員的主要檢查內容。即使在處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視抓好以上工作,這樣既節約了檢查時間,又提高了檢查質量,同時提高了企業財務人對稅收業務的處理能力。

試以建築行業為例,談談企業自查自糾的內容。我們都知道,建築安裝企業的應稅營業額包括工程結算價款和其他業務收入。工程結算價款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賬戶來核算,其貸方反映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價款,借方反映月終結轉“本年利潤”的工程價款,施工企業計算應交稅金,是根據“主營業務收入”貸方發生額為計稅依據的,計提稅金時,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壹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壹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因此,稅務機關對建築業的檢查,壹般是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損益類賬戶和“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往來賬戶來發現問題。而檢查的重點則是企業有無少報工程進度,漏報工程項目;有無將工程項目的收入轉入往來賬戶的貸方,將支出記人往來賬戶的借方,完工後余額長期掛賬,或者直接結轉“本年利潤”的情況。

企業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之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自查自糾:壹是主營業務收入的自查。企業要對“主營業務收入”等收入類明細賬與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發票、收款單據、工程決算書等原始憑證進行詳細核對,檢查壹下己實現的工程結算收入是否及時足額納稅;二是往來賬戶的自查。企業要詳細檢查有沒有將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掛在“預收賬款”或“應收賬款”賬上,而不結轉“主營業務收入”,低報工程進度或漏報工程項目;三是納稅義務時間的自查。企業應結合稅法中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檢查壹下有沒有推遲確認納稅義務,自查時,應將“主營業務收入”、“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等明細賬與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對照審核,看看有沒有不按工程合同規定的價款結算辦法確認收入實現時間,延遲繳納稅款的問題;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築工程的自查。企業有沒有只按人工費、管理費收入作為工程價款,而將所耗的材料價款剔除在外的情況。對這類問題的自查要重點核對“主營業務收入”賬戶;五是提供勞務換取貨物的自查。要是企業發生了以提供勞務換取貨物,應審查有沒有不通過正常的“主營業務收入”申報納稅的現象;六是價外費用的自查。要是企業有收取價外費用,可通過核對結算單據和有關賬戶進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將收取的價外費用直接沖減了“財務費用”賬而不計入營業收入的問題,如有,就及時糾正過來;七是其它業務收入的自查。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包括勞務收入、機械作業收入、材料轉讓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人、多種經營收入等。對其他業務收入的自查應註意企業有沒有因錯劃征稅範圍而導致計稅依據和稅率運用錯誤的問題,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築業”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未按“服務業壹租賃業”5%稅率繳納營業稅;其次,要註意企業有沒有以收入直接沖減成本費用的問題,如在取得其他業務收人時,不通過“其他業務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沖減成本類賬戶;第三,要註意企業有沒有取得收入不申報納稅問題,如取得其他業務收人時通過“其他業務收人”賬戶,只按“工程結算收入”申報繳納稅款,而對“其他業務收入”不履行納稅義務。八是印花稅的自查。企業簽定的不動產轉移書據、租賃合同、購銷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視同合同的有關票據、帳簿資金等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等等。

當然,要是屬於在群眾舉報或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務違法行為,或者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稅務機關可能在書面通知的同時實施檢查。出現這樣的情況,企業在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納稅檢查的同時,要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壹、實施稅務檢查時,稽查人員應當2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證,同時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填制文書送達回證。要是檢查金融、軍工、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時,還應出示《稅務檢查專用證明》。二、實施稅務檢查時,需到被查單位開戶銀行查詢被查對象存款帳戶時,稽查人員應憑縣以上稅務局局長審批的《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儲蓄存款許可證明》,到銀行支行級會計部門辦理簽字手續後辦理有關手續。需查詢稅務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須經設區的市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三、實施稅務檢查時采取詢問方式的,必須有2名以上稽查人員參加,稽查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利害關系人,要事先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同時填制文書送達回證,詢問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或逼供。詢問調查時,應有專人記錄,並制作《詢問(調查)筆錄》,並在詢問前告知被詢問人不如實提供情況、做偽證、假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詢問調查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責令當事人就有關涉稅事宜填寫《稅務案件當事人自述材料》並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簽章、押印。調查詢問結束後,《詢問(調查)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被詢問人宣讀,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簽章、押印,被詢問人拒絕的,應當註明。如果筆錄有差錯、遺漏,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補充,核對無誤後,再由被詢問人在改動和補充處簽章、押印。四、實施帳務檢查時,原則上應在納稅人的業務場所進行,當然也可以責成納稅人將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攜帶到稽查局接受檢查。必要時可采取調帳檢查,由稽查人員持局長審批的《調取帳薄資料通知書》送達被查單位,填制文書送達回證,將被查對象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調回稽查局檢查。調取帳薄資料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調取帳簿資料清單》。調取被查對象以前年度的涉稅資料,應在三個月內退還。調取被查對象當年涉稅資料的,須經設區的市以上的稅務局局長批準,並在30日內退還。五、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取得證據原件的可向當事人開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復印、復制或照像,但必需註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出處,由原件保存單位和個人簽註“此件由我單位(個人)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其簽字、押印。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使用局長審批的《調取空白發票收據》;確需對已使用的發票進行查驗並作為重要證據材料使用時,憑局長審批的《發票換票證》辦理相關手續。六、如納稅人存在拒絕檢查人員檢查、稅務稽查實施部門發出《限期提供資料通知書》後拒絕提供財務資料、稅務稽查實施部門發出《詢問通知書》後拒絕接受詢問情況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後,稅務稽查實施部門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檢查。

同時,被稅務稽查的納稅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擁有的法律權利。現實中還有相當壹部份企業,對自己享有的權利知之甚少。由於他們不能或者沒有全面了解稅法、認真研究稅法,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寄托於執法的公平、公正。他們認為,只要執法機關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權利受侵犯。正因為納稅人對稅法了解不多,對自己擁有的權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現了“壹碰到稅收問題,不管稅務機關執行稅法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壹味言聽計從,連最起碼的陳述、申辯權也都自動放棄”的現象。

那麽,納稅人到底擁有哪些法律權利呢?總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15項:壹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員到企業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或人數少於二人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四是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納稅人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被查納稅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五是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並要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六是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迫供。七是屬於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八是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九是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十是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3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辯,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要在15日內舉行聽證。十壹是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壹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並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十二是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十三是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十四是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十五是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依法有權提出賠償。

當然,被稅務稽查的納稅人也必須清楚這是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壹是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瞞。二是依法提供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繳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四是依法結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欠繳稅款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六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納稅人唯有全面了解稅務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權利與義務,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處罰和稅務負擔,減少不必要的稅務上的麻煩,盡最大限度地降低稅務成本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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