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包括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包括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包括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稅務機構的設置以及機構隸屬關系的確定等幾個方面。劃分稅收管理權限是稅收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稅收管理體制中規定的中央與地方擁有的稅收管理權限,包括建立稅收制度的權限和執行稅收制度的權限。

壹、稅收管理權限具體內容

1、稅收立法權

它是指對稅收法律、條例、稅則等基本稅收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施行的權限。中國的稅收立法權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⑴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稅法;

⑵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

⑶授權國務院制定和發布的稅收條例(草案);

⑷授權財政部制定,經國務院批準或批轉的稅收試行規定。

前兩項的立法權由立法機構行使,第三項立法權由行政機關經立法機關授權行使,第四項立法權是行政機關行使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此外,稅收立法權還包括:

(1)稅法解釋權

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財稅管理部門,根據稅收立法的宗旨,對稅收法律、法規內容的解釋和制定實施細則的權限。

(2)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

這是指對已經制定稅法的稅種,何時將其稅法付諸實施的權力;或者對已經開征的稅種,由於政治或經濟諸方面的原因,何時停止其稅法執行的權力,壹般來說,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同稅法的制定頒布權是壹致的。但對壹些小稅種,其開征與停征權也可交給地方政府。隨著“分稅制”的實施,地方政府將逐步擁有更多的這方面的權力。

(3)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

它是指增加或減少征稅項目的權力,以及對征稅對象或征稅項目的稅收負擔調高或調低的權力。雖然各種稅的稅法對其征稅的項目及其適用稅率都有明確規定,但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有時需要擴大征稅範圍,增加稅目;有時則需要縮小征稅範圍,減少稅目。此外,有時還需要對原有稅負進行調整,這就需要提高或降低稅率。

(4)稅收減免權

這是指制定減免稅規定,審批減免稅數額、幅度、期限等權限。稅收減免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它應適當集中,不宜下放過多,以保證征納雙方以及各級政府的利益不受侵犯。

上述稅收管理權限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劃分,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改,時而集中,時而分散,由此形成各種類型的具體稅收管理體制。合理確定稅收管理權限,對於正確處理稅收管理的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管理法》

第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壹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第十三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 上一篇:社保賬戶因余額不足無法扣除費用。我該怎麽彌補?
  • 下一篇:稅務自述材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