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中寫道
六、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壹並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並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