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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研究生如何落戶濟南

碩士研究生如何落戶濟南

 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並辦理壹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碩士研究生如何落戶濟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辦理條件

 駐濟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引進、聘用、招收且符合4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學歷或本科學歷(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人員,可在該區域落戶。

 辦理材料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學歷(學信網學歷證明,並標註學信網查詢用戶名及密碼)、學位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3、申請人錄用(聘用)證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勞動合同;

 4、單位證明信(需詳細寫明單位落戶地址);

 5、根據不同情形提供相應材料:

 (1)在本人、配偶或子女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2)落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本人無住房聲明及承諾;

 (3)落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市人才服務局或區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接收證明、人才集體戶落戶申請表、單位無集體戶證明、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可到房管部門自助打印);

 辦理流程

 微信預辦理

 ①微信搜索公眾號“濟南陽光戶政”;

 ②菜單欄選擇“辦事大廳”後點擊“戶籍業務辦理”;

 ③點擊“進入註冊”;

 ④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內容註冊賬戶;

 ⑤註冊後進入業務辦理首頁,選擇“三投靠遷入”;

 ⑥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內容進行預辦理;

 ⑦等待派出所受理審核申請;

 ⑧接到現場辦理通知後攜帶上述材料原件復印件前往派出所辦理。

 現場辦理

 ①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前往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②派出所受理並審核材料;

 ③審核通過的辦理落戶手續。

 辦理時限與費用

 ①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②費用:不收費。

 拓展內容:2022年最新濟南落戶政策及戶口遷入條件

 落戶情況壹:

 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調入(含錄用、聘用)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本人、隨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壹)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通知書或行政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落戶情況二:

 經畢業生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接收手續、落實就業單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外地生源畢業生,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壹)畢業證;

 (二)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四)單位接收證明(其中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處落戶)。

 對不具備落單位集體戶,且本人也無產權或使用權住房的,可依次按規定在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落戶。

 落戶情況三: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或未就業,可憑下列手續,在現家庭戶口所在地或就業地落戶:

 (壹)畢業證;

 (二)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居民戶口簿(落現家庭戶的需同時提供,戶籍檔案未記載親屬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四)單位接收證明(限已就業的,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外地生源上學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本市的參照本條辦理。

 落戶情況四:

 本市生源畢業生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遷往父母戶口所在地:

 (壹)將戶口遷至省外院校,在校期間出國留學或畢業後出國留學,回國要求回生源地落戶的,有《就業報到證》的按畢業生落戶手續辦理;沒有《就業報到證》的,由原學校出具未派遣證明,可持《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手續和程序辦理,婚姻狀況不限。

 (二)派遣到外地就業,超過改派期,與就業單位依法辦理解約手續,尚未在原就業地落戶的,可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原《就業報到證》、單位解約證明和子女投靠父母手續等,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手續和程序辦理,婚姻狀況不限。

 (三)派遣到外地就業,但暫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尚未落戶的,可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原《就業報到證》、單位或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不符合落戶條件證明,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手續和程序辦理,婚姻狀況不限。

 落戶情況五:

 外地生源畢業生(含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生源)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配偶或就業地落戶:

 (壹)畢業後尚未落戶或戶口仍在院校空掛,現與我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符合夫妻投靠落戶政策的.,可持《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和夫妻投靠落戶手續,按夫妻投靠程序辦理,派遣地址不限。其中,屬駐濟院校空掛戶口的,履行審批準遷手續後,可由學校戶口所在地直接遷往投靠落戶地。

 (二)已派遣到我市市區單位就業,尚未落戶又辭職應聘到其他單位就業的,由現應聘單位出具接收證明和勞動合同,同時提供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可按畢業生落戶手續辦理。

 落戶情況六:

 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等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遷入轉學就讀學校或回父母現戶籍地的(限退學、被開除學籍),可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壹)轉學的,需提交:

 1、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正式轉學批準文件;

 2、轉入學校接收證明;

 3、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二)退學或開除學籍的,需提交:

 1、學校批準退學、開除學籍文件或證明;

 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3、父母居民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已記載的不再提供)。

 落戶情況七:

 我市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入學時可以憑下列手續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

 (壹)加蓋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門技工學校招生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

 (二)學校落戶學生情況說明;

 (三)錄取通知書;

 (四)戶口遷移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落戶情況八:

 由安置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政策接收的退出現役義務兵、士官,可憑下列手續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或安置地辦理落戶。

 (壹)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1、《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僅限士官)、《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

 2、《士官退出現役證》或《士兵退出現役證》;

 3、居民戶口簿(限落家庭戶的)。

 (二)易地安置落戶,除完備上述第(壹)款手續外,還需按不同情形壹並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落戶地址的接收證明信(限安置濟南工作落單位集體戶的);

 3、結婚證(限夫妻壹方在濟落戶的);

 4、父母子女關系證明(限服役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本市的)。

 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受理地公安機關應對入伍前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查,並附核查情況記錄。

 落戶情況九:

 經市軍轉辦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壹)《軍隊轉業幹部入戶證明信》;

 (二)《軍官轉業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

 (四)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落戶地址的證明信(落戶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實);

 (五)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限夫妻壹方已在濟落戶,或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受理地公安機關應對入伍前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查,並附核查情況記錄。

 落戶情況十:

 縣級以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地方離退休幹部(士官),及符合隨遷安置條件的配偶、子女,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壹)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三)申請人離(退)休證;

 (四)縣級以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落戶情況十壹:

 正連職(含壹級科員、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的幹部和三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壹)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準的《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職命令、軍官證或士官證;

 (三)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

 (四)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濟居住戶籍證明信》。

 落戶情況十二:

 本市人員恢復戶口、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按國辦發〔2015〕96號、魯政辦發〔2016〕10號、魯公通〔2016〕73號、魯公通〔2016〕179號和濟南市公安局《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公通〔2017〕25號)執行。

 落戶情況十三:

 下列回國(境)定居的人員,在定居證件有效期內,可在擬定居地落戶。

 (壹)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準的,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

 (二)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

 (三)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華僑回國定居證和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落戶情況十四:

 獲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獲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在擬落戶地辦理落戶時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公安部批準入籍或者恢復國籍的證明。

 落戶情況十五:

 原戶口由本市市區遷出的外地(含三縣)退休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房產並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證,並在公安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查到原由本市市區戶口遷出證明,可以申請回原籍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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