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展數據:
媒體報道(摘要):
國務院處理兩起特別重大交通事故。
責成湖南、西藏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014 12 01 03:33來源:人民日報-人民日報
今年7月19日2時57分,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300萬元。
8月9日14: 37左右,西藏拉薩市尼木縣境內國道318發生壹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00余萬元。
最近,國務院批準了這兩起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這兩起事故是責任事故,同意對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41名責任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和行政處分。
此外,責成湖南、西藏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參考資料:
人民網-國務院處理兩起特別重大交通事故。
百度百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