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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的主要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完善行政執法機制,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實施的下列行為:

(壹)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發放許可證、執照;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執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高效,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平等適用法律。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行政執法依據

第八條行政執法的依據是: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或者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照規定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四)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政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

[HTH]第九條[HTSS][KG1]實施行政執法時,發現效力等級較低的規定與效力等級較高的規定相抵觸的,應當執行效力等級較高的規定,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時,發現同級效力的規定有矛盾的,應當及時報告發證機關的* * *同上壹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條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遵循法制統壹的原則,下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第十壹條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設定行政許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經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通過,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規範性文件必須按照規定報送備案,並接受備案審查。發證機關對備案審查機關作出的決定必須執行,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結果報告備案審查機關。

第三章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四條實施行政執法的機構,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範圍內,可以委托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

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違法行為,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只能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執法權。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屬於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的違法行為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案件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執法案件的登記、備案、審批、審核制度,加強內部監督。

第十八條涉及跨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必須聯合當地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當地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禁止行政執法機關利用職權維護本地區的不正當利益。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爭議,由有爭議的行政執法機關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聘用編外人員協助執法,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HTH]第二十壹條行政執法證件的持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

(二)熟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知識和行業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證件和委托行政執法證件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法律、法規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律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處以20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請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違法行為情節,經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壹般程序審核同意後,不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違法行為發生的當時、現場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執法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當場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應當留存復印件或者存根,並報行政執法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扣押當事人的物品和證件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押清單,並在清單上註明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件代碼和扣押時間。

第二十七條處理當事人必須出具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外,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簽名。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不得少於兩人,涉及本人親屬或者本人與本案處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辯解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違法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的,以教育為主,不予處罰。

第三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行政相對人在特定的生產、經營和服務單位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利用職權要求行政相對人向特定單位低價銷售商品。

第四章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說明執法依據。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執法人員告知其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具體期限和機關;有權向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執法人員陳述事實和理由;對行政執法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也有權依照本規定向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申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的,有權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舉行聽證。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者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積極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對於自身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接受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以任何借口侮辱、毆打、圍攻行政執法人員,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擾亂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KG1]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實行社會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監督和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行政執法活動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執法證件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活動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執法證件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須出示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或者監制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持證人,必須是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中的工作人員。

第四十壹條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制機構可以邀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並向其頒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但證件上應當標明“邀請”字樣。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程序,完善案件登記、處理、審批和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登記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或者直接處理;因執行後造成嚴重後果等特殊情況需要暫緩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原行政執法機關暫緩執行。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處理的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有關行政機關收到移送的案件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獎勵規定的,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其離崗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對違反本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接受培訓,吊銷其執法證件,或者直接吊銷其執法證件;建議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建議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

第四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委托執法證件:

(壹)有重大執法違法行為的;

(二)在編行政執法人員從第壹次被責令離崗培訓,五年內培訓三次,仍有違法執法行為的;

(三)委托被責令首次離崗培訓的執法人員,三年內再次被責令離崗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打擊報復、濫用職權、索賄受賄、違法亂紀等,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因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人員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需要由行政機關給予賠償的, 同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應當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從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案件審批責任人年薪中扣除5-30%作為賠償費用的壹部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壹條行政執法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行政執法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予以撤銷。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規範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擾亂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印制、格式和管理辦法等。,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規定。依法由國家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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