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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技術服務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四項技術”業務免征營業稅,不征增值稅;企業技術轉讓收入500萬元以下免征、500萬元以上部分減半征收,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範圍;省部級以上單項科學技術獎勵資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科研機構、高校轉化其科技成果給予個人股權獎勵,允許個人在分紅或轉讓股權時延期納稅;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相關人員股權獎勵,實行5年納稅政策;允許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資產(包括技術成果)投資入股,資產評估增值收益5年內分期納稅。第四,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對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給予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優惠範圍擴大到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

該政策如下

“四項技術”是指納稅人提供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那麽享受的條件是什麽呢?

第壹個條件是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附註中“技術轉讓”和“研究開發服務”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等業務活動。

第二個條件是與技術轉讓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約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價格應與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的價格開具在同壹張發票上。

最後,如何享受這個優惠政策?

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部門進行鑒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和科技部門的審核意見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免稅收入是國家的優惠政策,允許壹些應稅經營活動不納稅,可能會鼓勵這種經濟活動;不納稅的收入是本身不需要納稅的活動;

不納稅所得額是指在性質和來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承擔納稅義務,不構成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比如壹些政府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稅法的壹些規定:免稅收入,本身構成應稅收入但被免除的,屬於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四項:債務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工人數。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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