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經開始經營且按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第二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本行填報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累計營業收入。
2.第2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營業成本。
3.第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利潤總額。
4.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5.第5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經計入本表“利潤總額”行次但屬於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6.第6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金額”:填報屬於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填報。
7.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填報固定資產稅收上享受加速折舊優惠計算的折舊額大於同期會計折舊額期間,發生納稅調減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填報。
8.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的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當本表第3+4-5-6-7行≤0時,本行=0。
9.第9行“實際利潤額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9行=第3+4-5-6-7-8行;預繳方式選擇“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計算的本年累計金額。
10.第10行“稅率(25%)”:填報25%。
11.第11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享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根據《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填報。
13.第13行“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本期填報金額不得小於本年上期申報的金額。
15.第15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按照不同預繳方式,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5行=第11-12-13-14行,當第11-12-13-14行<0時,本行填0。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15行=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當第11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2行×就地預繳比例-第13行-第14行<0時,本行填0。
預繳方式選擇“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