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和執法聯動機制,制定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政策,支持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臺州灣新區管理機構依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三)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五)推進物業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指導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八)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知識培訓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防、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日常運行,統籌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組織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市建立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相銜接的物業管理活動糾紛多元調處、化解機制,加強糾紛源頭治理。
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機制,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問題。第八條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級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第九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物業服務規範,推動物業服務標準化建設,開展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培訓,發布物業服務市場信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建設用地宗地範圍、***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和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並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
規劃為城市道路、城市公***綠地、城市河道等公***區域不得劃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分,並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第十壹條 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壹般根據建設用地宗地範圍劃定;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兩宗以上相鄰的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用房***用的,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核定物業管理區域。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信息***享方式獲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附件、附圖等相關資料,核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範圍及附圖在買賣合同中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