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始於唐,盛於宋,至明末逐漸萎縮。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抽解、貿易諸事。
唐朝
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於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征收關稅,代表宮廷采購壹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重視海外貿易,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貿易。徽宗崇寧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寧波)、溫州、密州(今山東膠縣)、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只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元同宋制,世祖時,於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1310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只事宜。明代於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後,僅留廣東壹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壹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雲臺山(今連雲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壹口通商。鴉片戰爭後,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宋代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
市舶司
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余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壹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面。幹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壹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壹職。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壹﹑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
市舶司
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閱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壹定比例抽取若幹份﹐這實際上是壹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主持祈風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壹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壹千萬緡﹐市舶收入即達壹百五十萬緡。在壹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壹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制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