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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塘沽到河北承德興隆縣的最佳公交路線,可以是汽車,也可以是火車。

興隆四人幫:張平(興隆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侯(興隆建設銀行原行長)、炯(興隆縣法院法官)、(興隆縣第三建築公司經理)。以張平為首的興隆四人幫,因貪贓枉法,誣陷他人,將集體和國家財產非法占為己有,被稱為“興隆四人幫”。

1976粉碎了四人幫,現在河北省興隆縣又出現了壹個四人幫。

興隆四人幫:張平(興隆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侯(興隆建設銀行原行長)、炯(興隆縣法院法官)、(興隆縣第三建築公司經理)。以張平為首的興隆四人幫,因貪贓枉法,誣陷他人,將集體和國家財產非法占為己有,被稱為“興隆四人幫”。

興隆四人幫:分工明確。張平利用副檢察長的權力與侯密謀,負責檢舉、誣陷他人,負責隱藏銷毀案卷的證據(故意燒毀原件卻聲稱不小心丟失了案卷並偽造)。當然,他們占有國家財產都是為了壹個目的。(本文所指的興隆是河北省興隆縣)

興隆“四人幫”之壹,為了達到他們的目的,膽大妄為,銷毀案卷,然後偽造案卷和有關證據,幫助張平、、等人銷毀犯罪證據。他還與馬旭東壹起偽造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構成偽造國家公文罪。

馬旭東非法或挪用集體企業財產(興隆縣建設局所有)600余萬元,兩次騙取興隆建行。後在證據被銷毀前未能舉證證明關鍵證據,給興隆建行造成經濟損失654.38+0.4萬元。

以張平為首的“興隆四人幫”極端迫害楊森林,非法拘禁楊森林達342天。張平和侯相互勾結,編造理由罷免楊樹林。

興隆縣第三建築公司是建設局下屬的集體企業:壹是公司經建設局批準成立;其次是建設局註資2萬元;第三,公司在65,438+0,990之前每年向建設局上繳利潤;第四,公司執照上明確寫著:企業性質:集體企業——至今未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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