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清理是因磨損、遭受非常災害和意外事故而喪失生產能力,或因陳舊過時,須淘汰更新的固定資產,所辦理的鑒定、報廢、核銷資產、處理殘值等項工作的總稱。固定資產經技術鑒定和經濟評估,確認應予報廢而轉入清理,即表明該項固定資產退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原固定資金投資隨之減少,因此,在會計核算上要註銷該資產原價和已提折舊,並同時沖減固定基金。為了保證固定資產的簡單再生產,其已提折舊應等於應提折舊額。如固定資產提前報廢而未提足折舊,原則上應補提足額。但因企業管理不善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未提足折舊不再補提。報廢的固定資產直接以該項固定資產的原價予以註銷,報廢固定資產註銷時,按其原價貸記“固定資產”賬戶,按累計折舊額借記“折舊”賬戶。
二、固定資產清理稅金計算
固定資產處置要交增值稅。具體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此外,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原屬於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等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以上就是固定資產清理稅金計算的介紹。固定資產報損是指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壹種資產處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