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壹段時間,筆者在工作中發現,部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企業,缺乏對納稅申報的管理。
在申報管理方面,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重組的當事各方,應根據重組類型對應填寫報告表。
報告表是必填資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中列舉了六種重組類型: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以及分立。
對於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各方,應根據自身適用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類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件?)附件1《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具體填寫相應的報告表。
48號文件附件1中***包括6個表格:《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債務重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股權收購)》《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資產收購)》《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合並)》以及《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分立)》。需要說明的是,同壹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按照壹致原則進行稅務處理,填報同類型報告表。
此外,對於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產(股權)劃轉形式,交易雙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等資料。
用好申報資料壹覽表
與此同時,48號文件附件2《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壹覽表》還根據重組類型,詳列了當事各方需要提供的申報資料。重組當事各方可對照壹覽表,及時、完整地準備相應資料。
例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債務重組業務中,當事各方需要提供七大類資料,以說明債務重組整體情況、證明重組業務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各項條件等。
這七大類資料具體包括: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清償債務或債權轉股權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債權轉股權的,提供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重組當事各方壹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並加蓋當事各方公章的證明資料;債權轉股權的,還應提供有權機關登記的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以及債權人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壹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按會計準則規定當期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損益的,應提供按稅法規定核算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的相關資產(股權)賬面價值的暫時性差異專項說明。
準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實務中,無論是何種類型的重組業務,當事各方均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相應的重組業務報告表及申報資料。
在辦理的時間順序上,壹般由重組主導方先行申報。其他當事方在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時,應附送重組主導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蓋章後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合並、分立中重組壹方涉及註銷的,應在尚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作者單位:北京中稅正德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