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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總體規劃的實施,加強對保稅區規劃建設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保稅區總體規劃由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編制,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保稅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天津港保稅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第三條保稅區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道及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審批。第四條保稅區的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分別負責保稅區的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五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憑有關批準文件和圖紙,由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核實用地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第六條保稅區建設工程招標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保稅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第七條建設單位委托外國建築業企業或者外國建築商進行工程總承包的,應當經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審批。第八條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負責簽發保稅區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第九條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必須到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禁止在臨時用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到期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歸還或者拆除,並按照保稅區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清理場地。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準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第十條保稅區的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保稅區的違法建設。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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