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位於本市津南區,具體範圍按照依法批準的園區總體規劃執行。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條 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園區實行統壹行政管理。
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園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園區職業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推動園區職業教育改革創新;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托,集中統壹行使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四)統壹管理園區的教育、規劃、土地、建設、環保、交通、房屋、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城市管理、文化、衛生、安全生產等公***管理工作,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
(五)編制園區產業發展目錄,組織招商引資,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六)統籌協調園區內各院校教育教學資源、教育信息化規範建設和相關公***教育設施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實現園區教育資源***享;
(七)統籌協調畢業生就業、創業和社會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等工作;
(八)承擔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大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九)協調稅務、外匯等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管理事項。第四條 管委會按照統壹、協調、精簡、高效的要求設立和調整行政管理機構,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第五條 管委會建立和完善財政體制,統籌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第六條 園區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事項,由市公安機關在園區的派出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管理。第七條 園區內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壹個窗口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理、跟蹤服務制度。第三章 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第八條 支持民間資本和境外資金在園區內發展職業教育、中外合作辦學。鼓勵多種形式發展職業教育。第九條 園區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的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構建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與本科學歷相銜接的職業教育體系。第十條 園區實行職業教育資源***享,鼓勵園區內院校之間教師互聘、課程互選、學分互認。第十壹條 園區實行崗位技能培訓包的職業教育模式,推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壹體化教學,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第十二條 園區支持和鼓勵院校圍繞重大項目、現代服務業和科技研發等產業發展需要,調整專業結構,拓展專業方向,建設成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濱海新區緊缺人才培養基地。第十三條 園區應當創新職業院校教師評聘機制,鼓勵院校提高"雙師型"教師聘任比例,完善多種師資培訓制度,提升教師教學能力和水平。第十四條 充分利用園區教育資源,構建市民學有所教、學有所成、學有所用、學用相長的終身學習體系。第四章 開發建設管理第十五條 園區各類規劃是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十六條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園區土地的整理主體,根據土地整理儲備計劃負責對園區的土地進行收購、整理和儲備。按照規劃實施對有關項目的開發、運營和管理。第十七條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園區市政基礎設施、公***建築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建設主體,按照管委會的計劃要求負責相關設施的投資、建設。園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大配套費和土地出讓金政府凈收益,應當用於前述設施的建設。第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積極推動園區市政基礎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運營、養護和維護的社會化和市場化,並制定有關收費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公***圖書館、公***實訓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建築的養護、維護管理,並承擔上述公***建築保值增值的責任。
天津北洋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公***建築使用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通過合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