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性收費,包括管理費、審批費、審評費、檢查費、登記費、註冊費、檢驗費、訴訟費、仲裁費、排汙費、簽證費、認證費、鑒證費、監理費等。
2、資源性收費,包括水資源費(含城市水資源費)、無線電管理費等。
3、證照性收費,即收費扣除印制成本或工本費後的余額,包括執照費、證件費、護照費、證書費、單證費、許可證費等。
具體收費項目由市財政部門分批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後實行(第壹批收費項目見附件)。第五條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性收費,可暫不納入預算管理,但要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入上交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由用款單位編報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劃撥付。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項目的規定。行政性收費收入,由收費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每月末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絕不允許將收費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鉤,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鉤。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收費的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收入指標。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上繳行政性收費收入時,應使用財政“壹般繳款書”,並在預算科目名稱欄內加蓋收費項目名稱印章,以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款級科目,分別按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
區、縣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由按有關規定全額上交或按比例上交市主管部門改為全部作為區、縣財政預算收入,上繳區、縣國庫。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收費的國家行政機關原有經費撥款數額、收費收入繳庫及其實施管理所需經費開支的實際情況,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並及時撥付資金,用於補助行政管理開支,保證其正常工作的開展。第九條 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以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中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款級科目,編列至“項”級支出科目。支出項目和範圍,主要是對必要的公務費、業務費等項行政管理支出的補助性支出,以及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性支出等,國家行政機關均不得擅自突破或變動。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應在每年十壹月二十日以前,將下壹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做出專項安排。在預算執行中,如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時,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國家行政機關應在下年度壹月十五日前,編制上年度的各項收費收入和經費補助支出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應使用市財政局統壹制發的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的具體管理辦法,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要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按照有關預算會計制度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分別設置收支總帳和明細帳,並及時將收支登記入帳,做到日清月結。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有權督促其及時上繳國庫,並實行監督和檢查。各級審計、物價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收費收入的專項審計和檢查。第十五條 凡未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批準,自行設立的收費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壹律作為非法收入予以沒收,上繳市級國庫。對違反本辦法,不按期上繳國庫、拖繳、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費收入,實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鉤辦法或者下達收費收入指標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各級財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