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天津市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繳和使用義務植樹綠化費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檢查監督。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種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以及個體、私營企業的經營者(以下簡稱個人)中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完不成義務植樹任務和單位因特殊情況其職工不能參加義務植樹的都應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對於特殊困難企業,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區、縣綠化委員會批準後可以暫緩收繳義務植樹綠化費。

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的農民不繳納綠化費。在農村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當中,每年應有2-3個工日用於造林綠化,完不成任務的按當地工值計算,以資頂工,由鄉、鎮人民政府統壹征收,用於當地的造林綠化。第五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標準,按每人每年義務植樹4株計算,每株5元,***20元。以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全市上年度日平均勞動工資標準和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需工日數的變化修訂具體標準。第六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鄉、鎮、街道綠化委員會及有關部門代收。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請領取天津市收費許可證。收費後應向繳費單位或個人開具市財政局統壹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壹票證。第七條 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3月份以前核定各單位和個人應植樹的人數,10月份以前考核完成情況,並向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發出義務植樹綠化費征收通知單。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義務植樹綠化費征收通知單後壹個月內,應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3個月以上的,除收繳其義務植樹綠化費外,再按義務植樹綠化費的1至2倍處以罰款。第八條 繳納的義務植樹綠化費,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在經費包幹結余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單位在稅後留利中列支,個體和私營企業由個人承擔。第九條 區、縣征收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區、縣財政部門專戶儲存,按計劃專項用於綠化造林,不得用於與綠化無關的其他支出。第十條 各區、縣征收的義務植樹綠化費上交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5%,用於市級綠化重點工程和獎勵綠化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第十壹條 征收的義務植樹綠化費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第十二條 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年終決算和市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使用的詳細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和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三條 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物價、稅務、審計等部門對各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征收和使用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使用不當的應予追繳,並通報批評。第十四條 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征收、使用和管理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定辦事。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所在單位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所得稅預繳申報與核準申報的區別
  • 下一篇:退稅已14天,已在稅務審核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