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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設在本市境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的合營企業。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本市合營企業財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合營企業的財務活動和會計工作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四條 合營企業必須設置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財會機構和帳簿必須設在中國境內,會計核算必須在本企業進行。第五條 合營企業應根據國家和市有關合營企業的法律、規章和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制度和費用開支標準,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第六條 合營企業應向合營各方、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和原審批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應附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在中華人民***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繳足各自的出資額,並及時聘請在中華人民***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合營各方出資證明書。第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中方職工的實得工資、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第九條 合營企業應按中方職工人數向財政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糧油、房租、文教、衛生、交通、優撫事業等各項補貼,繳納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六十元。

隨著國家對職工各項補貼的變動,合營企業繳納的國家對職工的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局作相應的調整。第十條 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對合營企業的投資的,由中方投資者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合營企業租用國內其他單位建築物等,需向出租者交納場地使用費,再由出租者按規定向土地主管部門繳納。第十壹條 合營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後,應按規定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下簡稱三項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企業虧損外,經企業董事會決定,原審批機構批準,也可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獎勵、購建職工宿舍和集體福利設施等項開支。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比例,分別掌握使用。

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購建的職工宿舍等固定資產,不提折舊,由企業工會負責管理。

職工使用合營企業購建的住宅,必須按規定標準繳納房租,房租收入要單立帳戶,用於職工宿舍的維修,不足部分,可從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支出。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按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協議、合同規定用於再投資部分除外)。但未取得在中華人民***和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驗資報告和查帳報告的,及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並入本年度利潤分配。第十三條 與華僑、港澳地區客商合資經營的企業,亦按本辦法辦理。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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