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發[2010]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國家和省關於進壹步加快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總體安排和要求,我市決定取消2009年至2010采暖期職工熱費報銷制度,各單位將應由職工承擔的熱費以補貼形式發放到職工個人,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補貼範圍
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外資、私營等經濟形式)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在職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職工)。除了已經包含在員工工資裏的熱費。
二、補貼方式
按照職工職級、住房標準、統壹比例、戶高原則核定熱費補貼額度。
(壹)住房面積標準核定。按照《哈爾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貫徹〈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哈房重組字[1994]2號),執行各職級、各人員住房面積上限控制標準。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類人員住房標準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補貼比例按90%確定,其他10%由個人承擔。
計算公式為:采暖費補貼金額(元)=供熱價格標準(元/平方米)×規定的房屋使用面積(平方米)×90%。
(3)補貼以家庭為單位發放。壹戶有多名職工的,按照職務高的確定,不得重復發放。同等級的家庭成員由產權人或承租人確定。家庭成員壹個在事業單位,壹個在困難企業(實在無力承擔熱費補貼)。熱費補貼由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按照職工職級標準支付。軍人家屬采暖費補貼由所在單位按上述標準支付。
(四)發放補貼的期限。由職工所在單位在每年9月底前壹次性支付。本通知下發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申報審核,在2009年至2010采暖期結束前,將本采暖期職工采暖費補貼發放到位。
(五)城市低保戶和其他貧困居民用戶的供熱補貼,按照哈爾濱市供熱保障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需要特殊扶持的人員,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相關事項
(壹)職工取暖費用補貼資金仍按原渠道解決。
(二)職工按本通知規定標準取得的采暖費補貼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部分,納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征收個人所得稅。
(3)享受取暖費補貼的以當年9月份發放工資的在冊員工為準,9月份以後不再補發新員工和新提拔員工。享受2009-2010采暖費補貼的,以2009-2009年6月份工資發放的為準。
(四)本通知實施後,企業實施破產、改制和機構重組,必須按規定預留離退休人員熱費補貼資金。
(五)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熱費,統壹使用省稅務部門的專用票據。
(六)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監督職工熱補貼發放情況,確保各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足額發放職工熱補貼,防止重復發放。
四、呼蘭、阿城兩區的職工取暖補貼可結合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五、本通知由哈爾濱市供熱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2009年2010采暖期起施行,原關於采暖費補貼的規定同時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