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自願、公平、公開、規範;
(3)有利於閑置設備的合理利用和優化組合。第五條閑置設備交易市場是閑置設備交易的唯壹合法場所,閑置設備必須通過閑置設備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第六條市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閑置設備交易的重大事項。第七條市國資辦是閑置設備交易市場的主管機關,負責以下工作:
(壹)制定閑置設備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二)制定閑置設備交易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閑置設備交易市場進行日常管理;
(四)批準單臺價值654.38+0萬元以上的閑置大型或成套設備的交易;
(五)審批閑置設備交易市場閑置設備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核發營業執照;
(六)調解重大閑置設備交易糾紛;
(七)查處閑置設備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八)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八條閑置設備交易市場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中介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壹)為閑置設備提供交易場所;
(二)為閑置設備交易雙方提供咨詢、運輸、國內外信息、倉儲、商務等服務;
(三)對企業出售閑置設備進行評估;
(四)為閑置設備交易雙方開具專用憑證;
(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維護閑置設備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六)做好閑置設備交易市場網絡建設;
(七)協助市國資辦和市工商局管理閑置設備交易市場的閑置設備交易;
(八)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九條閑置設備交易市場由市國資辦授權武漢產權交易所具體承辦。閑置設備交易市場負責人由武漢產權交易所報市國資辦批準後聘任。第十條閑置設備交易可以通過委托和自營兩種方式進行。第十壹條出售閑置設備的企業應當對在閑置設備交易市場出售的閑置設備進行登記,並提交以下文件:
(壹)閑置設備的原值證明;
(二)企業技術裝備管理部門作出的閑置設備鑒定書;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同意出售閑置設備的文件;
(四)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批準出售閑置的大型或成套設備;
未經市國資辦批準,企業閑置的大型或成套設備不得出售。第十二條下列設備不得在閑置設備市場交易:
(壹)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
(二)國家禁止運行的設備;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設備;
(四)產權不清或有產權糾紛的設備。第十三條企業出售單臺中型閑置設備,應當在交易前委托閑置設備交易市場進行估價,並將閑置設備交易市場出具的估價清單所列價格作為交易底價;大型或成套設備的出售,應經市國資辦評估確認。未經市國資辦許可,不得從事企業出售閑置設備的估價工作。第十四條閑置設備的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確需略低的,不得低於20%。多個企業購買同壹臺閑置設備,閑置設備交易市場組織競價拍賣。第十五條閑置設備交易時,閑置設備交易市場應向交易雙方出具專用憑證,作為閑置設備交易的合法會計憑證。第十六條禁止在閑置設備交易市場以外進行閑置設備交易;閑置設備在閑置設備交易市場交易的,享受國家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閑置設備交易收入全部歸出售閑置設備的企業所有。閑置設備在閑置設備交易市場外私下交易的,由市國資辦、市財政、稅務、審計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