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停產停業損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拆遷人失去獲得利潤的機會;另壹方面是因拆遷導致的費用支出:比如停產停業期間職工的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企業因拆遷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等。這些費用應當由被征收人提供證據,征收人根據這些證據與被征收人***同協商確定,而沒有必要專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房屋征收活動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的壹般有以下幾類:
(1)設備、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征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經濟補償金;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系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