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停止出口退稅是需要復議前置的,對於稅務機關關於停止出口退稅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稅務行政復議前置是指在稅務爭議發生之後,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在經過行政復議這壹程序之後如果還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壹)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壹、罰款;
二、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壹、頒發稅務登記;
二、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三、行政賠償;
四、行政獎勵;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壹)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