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9〕285號),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情況公告如下:
1.自然人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股份)取得的收入(以下簡稱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進行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確定的方法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的股權轉讓價格;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行業企業在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價格;
5.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壹款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下列情形:
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轉讓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4.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查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的企業,其中占總資產50%以上的,凈資產額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驗證。
(2)參照股權轉讓價格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在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壹股東或者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
(三)參照同行業相同或類似條件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
4.納稅人再次轉讓已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和買方承擔的相關稅費。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確保股權交易鏈條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5.本公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以上回答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幫到妳。歡迎妳喜歡我們,關註我們。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