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戶籍準入政策建立在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的基礎上。
1.有合法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雙方通過購買、房改、接受贈與、繼承、經批準自建等方式取得該房屋合法產權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該房屋並為其提供住所的住所,租住公有產權並持有使用證的住所。
2.有合法穩定的職業。
在本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以必須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誌。按照規定,申請遷入本市市區的人員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用人單位為申請戶籍的人員提供市地稅部門開具的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和省、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證明》。戶籍準入政策調整前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納稅的年限,有合法證明材料的,也予以認定。此外,《細則》明確,申請戶籍的人員年齡也按照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的實際年齡計算。
7類人員可直接申請。
遷入本市市區的人員,需持《Xi市區遷入人員準入證》及相關材料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出入卡》由市人防辦根據統壹管理、集中審批的原則,委托省、市有關職能部門發放。
其中,市區內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中專學校在國家和省招生計劃內招收無本市市區常住戶口的學生;從建制單位調入的人員;被城鎮用人單位聘用但未通過調入方式遷入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城鎮用人單位直接登記(聘用)的非Xi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職院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投資納稅人;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駐安辦事處和分支機構(含部級公司)、外國政府駐安辦事處人員和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七類人員,可直接向市人防辦申請辦理準入證。此外,因結婚、收養等原因遷入城鎮農業戶口的人員,憑相關材料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發放準入證。
留學國外回到可收回賬戶
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到外地就讀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院、技工學校,休學、退學或者因其他原因返回本市,要求將戶口調回本市的,可以恢復本市常住戶口。其中,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兩年內回城的,應向市人事部門申報,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畢業兩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休學、退學、休學或返回本市的,應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恢復戶籍手續。
同時,原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後到我省其他城市和青海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及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人員,可恢復其本市市區常住戶口。然而,受雇在上述領域工作的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在內。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可以去相關所在地,建議咨詢戶籍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