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偷稅漏稅補齊如果是初次犯罪的是不用坐牢的,但是如果屬再犯或者是情節嚴重的是需要坐牢的。偷稅漏稅達到壹定數額原則應負刑事責任,可能涉嫌構成逃稅罪。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 偷稅漏稅會造成非常不好的社會影響。導致國家的財政收入減少等都是偷稅漏稅造成的不良後果,具體的危害如下: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偷稅漏稅的行為,雖然可以給逃稅者帶來壹定的經濟收入,但是此種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確實比較大的,我國刑法也采取了壹些強制措施,防止他人偷稅。若是在生活中發現了偷稅行為的存在,如實舉報後,還可以得到司法機關的現金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