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偷稅漏稅破壞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
3.造成了國民收入分配不公,打擊了勤勞致富者的生產積極性;
4.腐蝕了壹些幹部職工,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它不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5.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欺騙或者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比如為了少繳稅或者不繳稅。故意少報或者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營業利潤的;故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財產、收入和利潤的轉移;偽造、變造或者銷毀賬簿、單據或者會計憑證等。
6.逃稅損害國家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是壹種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構成偷稅漏稅的,要依法懲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其中的‘誤’包括各種非故意不繳稅或者少繳稅的情況,本質上就是偷稅漏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不繳納應納稅款,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