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逃稅屬於壹般違法和刑事違法行為。具體界定需要根據其具體的逃稅數額以及逃稅偷稅是否存在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不申報的情形來進行判斷。如果構成刑事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除補征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
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報壹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於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壹般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