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土地承包戶成員怎麽分配補償款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的規定,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這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可能屬於某壹個家庭成員。農戶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體。既然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戶”,而不是單個的“人”,那麽將“農戶”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看成是“農戶”訂立承包合同時在冊人員的認識就是錯誤的。 無論是當時計入分地人數的成員,還是後來新增家庭成員,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增人不增地”絕不意味著新增人口沒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毫不懷疑地肯定農戶中的新增人口與土地承包時的原有人口壹樣,對承包到戶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減人不減地”是在承包期農戶人口減少,尚存人口對已經承包到戶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經營權,發包方不得以農戶人口減少為由收回減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戶的土地。 現在土地拆遷補償,該補償款應當作為家庭的***有財產。如需要明確到具體的人,應該是按該戶的現有人口進行平均分攤。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
(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根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不同的方式,分為兩類: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並且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換句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者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者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裏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壹定期限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年到50年,林地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於“土地承包收入是否上稅”等相關法律知識。根據我們國家的規定,承包土地是不需要交稅的,這也是為了減輕農民朋友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