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的規定,房產稅征收範圍內的所有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房產稅。政策還明確規定了如何區分地下建築的性質:對於與地上建築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和地上建築物視為壹個整體,按地上建築物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因此,房屋的地下部分應與地上部分視為壹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的計算方法壹起計算房產稅,而不是分別計算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以產品抵債應視為出售建鄴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其轄區內的某房地產項目。由於資金周轉問題,部分開發產品用於補償施工企業的建設資金。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未進行會計處理或納稅申報。稅務人員指出,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開發的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等。,應視為銷售,收入(或利潤)的實現應在所開發產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實際取得利益時確認。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是:1。根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壹個月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房地產當年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3.按照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近日,稅務人員在走訪中了解到,某開發商將售樓處部分房屋裝修成樣板間,供購房者參觀;按照項目規劃,這部分物業將在交付時改造成小區內的健身俱樂部,交付給物業公司。那麽這部分房產需要繳納房產稅嗎?稅務人員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鑒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銷售前屬於房地產企業的產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產稅;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征收房產稅。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將開發的房地產作為樣板房和售樓處自用期間,應當按照房地產原值的70%確認房地產殘值,並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此外,還有壹種情況是房地產企業使用自有物業。工作棚、材料棚、休息棚、辦公室、食堂、茶爐、車庫等所有臨時房屋。為基本建設用地服務的,不論是施工企業自建的,還是基本建設單位出資建設的,在建設期內免征房產稅。但基建工程竣工後,施工企業將臨時房屋返還或評估給基建單位的,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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