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應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清算手續,並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表》;
2、凡屬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的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應當下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當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售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綜上所述,符合應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相關清算手續。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第十壹條
對於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