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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

法律主觀:

土地增值稅如何征收納稅地點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土地增值稅征收第壹步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土地增值稅征收第二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壹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3)按國家規定統壹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3)按國家規定統壹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目前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於土地增值稅有較大的爭議,但從目前實施這個稅收取得的效果來看,確實是利大於弊。

法律客觀: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上述“扣除項目”,具體為:(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壹平”等支出。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公***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另外,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築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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