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免、抵、退”稅基本內容
“免”稅,實行“免、抵、退”的管理辦法,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和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自產貨物應退還的進項稅額,用以抵減國內貨物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其進項稅額抵扣的稅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但未全部抵扣後,予以退還。
二、免稅、抵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實施範圍。
(壹)除另有規定外,生產企業出口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
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核算,執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自產商品是指生產企業采購原輔材料後生產的商品。
下列出口貨物可按自產貨物辦理免稅、抵、退稅:
1.購買與本企業生產的商品名稱、性能相同的商品,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者外商為本企業提供的商標,出口給進口本國產品的外商;
2.采購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相匹配的出口貨物。
生產企業采購的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相配套的產品,出口給進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用於維護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備件和附件;
(2)不經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可直接與企業自產產品組合形成成套產品。
3.購買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認定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支機構)生產的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為集團成員。某集團公司采購成員企業生產的產品,可視為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執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
4.委托加工生產回收物品。
生產企業出口加工後回收的產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具有相同的名稱和性能,或者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經進壹步加工回收;
(二)向進口本企業產品的外商出口;
(3)委托方執行生產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4)委托方必須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並開具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免征增值稅。
(三)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應征收消費稅的產品,免征消費稅。
三、生產企業出口銷售核算時間、銷售收入和離岸價的確定
(1)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無論是海運、陸運、空運還是郵運,均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入賬時間作為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記入出口銷售賬戶。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免、抵、退”,按照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和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與出口報關單的交易方式、數量、金額壹致);在其他價格條件下成交的,原則上以海關確定的離岸價格計算出口銷售收入。對財務健全、核算規範的出口企業,確需實際收取國外運費、保險費和傭金的,可提出申請,報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審批後實施。但在申報退稅時,他們必須附上相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果他們不能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報關單上標註的FOB將作為日後退稅的依據。
(三)出口貨物無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照國家規定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在相關賬簿中登記;生產企業可采用當月或當日匯率1作為記賬匯率(壹般為中間價),經確認後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壹個清算年度內不予調整。
四、“免稅”的計算。
(1)“免抵退稅”、“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上期結轉免抵退稅額。
“免、抵、退”稅抵扣=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原料免稅采購包括從中國購買的免稅原料和用於飼料加工的免稅進口料件,其中用於飼料加工的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應稅價值,計算公式為: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實際關稅+實際海關消費稅。
免稅=免稅和退稅-退稅金額
(2)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減免稅、本期減免稅的計算: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國內貨物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免抵稅額不得減免)-上期未全部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期免退稅不予免抵=本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本期免退稅不予免抵-上期結轉的免退稅不予免抵。
免稅和退稅不得減免。抵扣稅額=外購免稅原材料價格×(出口稅率-出口退稅率)
(3)本期應退稅額、本期“免”稅額、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稅額的計算?
1.當生產企業本月銷項稅額等於或大於本月可抵扣稅額時,應納稅額等於或大於0,即不存在本月未全部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期退稅額=0本期免稅=本期免稅-本期退稅額(0) =本期免稅-退稅額
沒有下期需要抵扣的進項稅(即0)。
2.當生產企業本月的銷項稅額
(1)如果本期期末免稅額小於或等於本期免退稅額,則:
本期退稅額=本期期末免稅額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納稅額。
結轉到下壹次抵扣的進項稅= 0;
(2)如果本期期末留稅額>;如果當前退稅被免除,則:
本期退稅額=本期免退稅額
本期“免稅”稅額=0
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進項稅額=本期期末留稅額-本期退稅額。
“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確定退(免)稅金額的重要依據,應以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的審核欄為依據。
(4)生產企業自第壹筆出口業務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新增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退稅,當期免稅等於當期免稅;未全部抵扣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13月起按照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退稅額。
(5)生產企業必須足額繳納增值稅,在不存在未繳或緩繳增值稅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出口貨物“免、抵、退”稅。
(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生產企業未收集全部相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者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免)稅申報手續的,視同內銷貨物計稅;對已征稅的貨物,生產企業應在收到全部相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後,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免、抵、退稅手續。逾期未申報或審核不合格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辦理免、抵、退稅。
(7)產品出口後,生產企業應及時收回單證,並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手續。如未及時辦理,將依據相關稅收法規進行處罰。
五、“免、抵、退”稅申報程序
“免、抵、退”稅的計算和申報比較復雜。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業在進行相應的申報時,必須特別註意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申報前,應在計算機中正確安裝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和免退稅管理系統的企業端軟件;財務核算後的次月7-10天內有出口的,必須在免退稅管理系統企業端錄入數據,生成月度免退稅申報表,並向國稅機關辦理預免稅和預抵稅申報手續;單據齊全後,及時將數據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每月7-12生成預申報數據進行預申報。通過後,在免抵退稅管理系統的企業端生成免抵退稅單據齊全的申報表,將單據裝訂在壹起向國稅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的,在申報免抵退稅時,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視同自產產品的購貨繳款書(僅限出口貨物)。供應商將產品銷售給生產企業或作為生產產品為生產企業加工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繳款書(僅限出口貨物)。
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應根據當月出口情況,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清單》備註欄中註明視同產品的出口金額。自產產品視同超過當月產品出口50%的,經審核後報省級國家稅務局辦理免抵退稅。
六、其他“免、抵、退”稅文件。
1.出口貨物報關單補證。生產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要向海關申請補發的,可以在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報關單補發證明》向海關申請補發。
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開具出口報關單補證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簽發(出口貨物補辦報關單證明聯)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未丟失的其他復印件);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4)出口銷售發票;
(五)主管退稅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2.出口收匯核銷單補發證書。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要向外匯局申請補發的,可憑退稅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補發證明書》向外匯局申請補發。
生產企業向退稅部門申請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單補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簽發報告(出口收匯核銷單補充證明)》;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銷售發票;
(四)主管退稅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3.代理出口不退稅證明。發貨人(生產企業)遺失發貨人(外貿企業)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要申請補發的,發貨人應先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托方(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代理出口不予退稅憑證時,應提交以下文件:(1)《代理出口不予退稅憑證申請出具報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稅部門蓋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僅適用於出口退稅);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復印件及復印件;
(五)主管退稅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4.《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生產企業報關後出境,因故退貨,海關已開具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憑主管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完稅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出口貨物本年退回的,可以在下期(或年終清算時)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如遇以前年度出口貨物退運,應退回原免退稅款,應納稅額應等於退運貨物出口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預算科目為“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如果由於單證不齊等原因,退回的貨物已被視為國內貨物征稅,則無需補稅。生產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憑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開具(退運出口貨物稅收證明)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銷售發票;(五)主管退稅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出口退稅申報業務操作流程1,單據收集整理。收到出口貨物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後,找出對應的出口貨物銷售統壹發票(出口退稅專用聯),簡稱“兩單”,按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的順序放在壹起,組成退稅聯;當月匯總的退稅單據按發票所在當月的退稅免抵稅申報單順序排序,出口發票右下角寫關聯號,三位數字,如001,002等。2.檢查核銷單和報關單相關印章是否齊全:核銷單上有四個章,分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公章、出口企業公章(騎縫章)、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驗訖章(騎縫章)、地方外匯管理單位收匯核銷章;報關單上應有出口貨物簽發單位的檢驗印章。以上印章如有遺失,應立即交回相關單位補蓋公章;如果核銷單上相關單位公章有偏差,請盡快將核銷單存根復印後附在核銷單退稅聯上。3.檢查“兩張單票”之間的內容是否符合退稅要求。(1)核銷單上的欄目是否填寫;(二)核銷單、報關單、發票上的出口貨物名稱、數量、成交價格是否壹致;(三)核銷單上的報關單號是否與報關單號壹致;報關單上的批準文號是否與核銷單上的編號壹致。(4)發票上是否加蓋了出口企業的法人章和銷售收入章,是否填寫了銷售收入、離岸價和會計憑證號。4、檢查退稅業務的每壹張收款單據是否全部收到。外匯收入的金額可以加上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核銷金額和核銷單上註明的其他費用。如果收匯金額低於業務離岸價格的95%,則應按實際收匯金額申報出口退稅。如果收匯金額低於業務離岸價值的95%,可按離岸價值全額申報出口退稅。5.出口退稅預申報。為了保證當月完整單據的免退稅金額的準確性,企業需要將當月匯總的所有退稅單據錄入退稅申報系統,每月10上報退稅部門進行預審。預審不合格的,企業應收回退稅憑證,調整申報數據。每月13前,按照有關規定向退稅部門正式申報所有應提交的材料。6.出口退稅憑證正式申報的裝訂。裝訂順序:(1)出口證封面;(二)出口退稅審批匯總表;(三)生產企業飼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四)生產企業加工進口料件報關單;(5)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匯總表;(6)退稅購買憑證清單;(七)退稅申報清單;(8)核銷單、報關單和出口發票。其中,(6)、(7)另備壹份,不宜裝訂成冊,隨文件壹並提交,以便稅務機關審核使用。7.在裝訂退稅單據時,用白紙將月份分開,並在白紙上註明月份、關聯編號以及是否已全部申報。如果本月有不需要正式申報的發票號,如:錯誤發票已重新開紅票沖銷;已歸還等。,也應在紙上註明。8、退稅申報軟盤申報。軟盤應標明以下內容:(1)企業海關代碼:(2)企業名稱;(3)當年XX申報;(4)申請日(如200306年);(5)申報退稅金額。
出口退稅企業的基本知識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當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向永康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管理科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出口退稅登記證之前發生的出口業務不予退稅,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申請出口退稅登記證。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表並附以下材料: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2、國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復印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及復印件;4.自理報關單位註冊證書及復印件;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復印件(新辦企業可提供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表》);6.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企業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及時向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7.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2.貨物首次出口業務發生前,應向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銷售統壹發票;
三、按照時間、編號順序,及時開具出口發票,不能顛倒,發票開具時間不得晚於報關時間;所有發票都要壹次填寫,不能分開填寫,否則不予辦理退稅;發票應註明出具時間和交易方式(如離岸價、到岸價或C & ampf價格),不能手動發布,中英文同時發布。4.在首次發生貨物出口業務的當月,確定企業當年采用的匯率方法(壹般采用當月1日的中間價或當月1日的中間價),並報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備案;
5.貨物首次出口後,應將首次出口報關單復印件送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作為首次出口業務備案,備案時應附退稅登記證復印件和原件。
六、生產企業出口商品,應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時開票入帳,並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的“國內業務收入”和“自營出口業務收入”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出口銷售額按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格直接乘以當月匯率計算;如果交易是在FOB基礎上進行的,FOB以發票為準。以其他方式成交的,按成交價格的95%作為離岸價,出口貨物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預免稅、到貨、退稅等手續。對貨物未及時入賬,未按規定辦理預免稅、到貨、退稅手續的,我局將依據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加收滯納金。如實際離岸價與上述計算方法有差異,可計入產品銷售費用。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可以在電腦上制作,然後打印在A4紙上,或從稅務代理處購買。申報時,應填寫納稅申報表和免退稅報表壹式五份,報表上的有關數字應準確、清晰。在第壹筆貨物出口業務發生並入賬的當月,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領取出口退稅月報表,並於次月3日前填寫報送。
九、貨物出口後,應在報關出口後6個月內領取有關單證,超過6個月應向國家退稅部門正式申報免退稅。企業未申報的,應視為國貨,自行計算稅款。國內銷售不及時交稅的,按規定要收滯納金。賬務處理:(1)借:主營業務收入-自營出口業務收入貸:主營業務收入-國內業務收入(2)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全額征收後重新納入免退稅計算,以上分錄由對方分錄調整。
十、關於出口貨物退運業務,無論何種形式的退運,都應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
11.凡出口去年已入賬辦理預免稅、抵、退稅手續,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實際銷售額與原銷售額不壹致,但本年度已調整賬戶,且已調整(增減)影響本年度預免稅、抵、退稅額的,調整後的免、抵、退稅額應在本月的免、退稅報表中重新調整,即去年調整的銷售額不影響本年度實際出口的預免稅、抵、退稅額。但調整後的進項稅由於征退稅率不壹致,不需要調整。如果本月調整了以前年度,在填寫免稅明細表時應另表填寫,並在免稅申報表中增加“以前年度調整”壹欄,將本月和調整後的數字分別填寫在免稅申報表的相應欄目中。
十二、填寫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單時,無論是正票、紅票還是廢票,都應按數字順序填寫;如果有紅字發票進行核銷調整,原發票號碼和紅字號碼應與重新開具的發票裝訂在壹起,在本月最後壹次申報的出口貨物所有單證齊全時提交給退稅部門。退運貨物的,應附退稅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十三、所有已開具的出口發票,不能隨便用紅字發票核銷,如開錯應附有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退運貨物的,應附退稅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原則上,如果出口量和出口數量與原始發票不符,應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核銷。
14.各出口企業應在財務上反映其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的減免稅金額。方法是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壹個二級科目“出口退稅抵扣內銷產品應交增值稅”。企業每月計算免稅抵扣金額:無退稅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抵扣內銷產品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出口退稅有退稅。借方: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款: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國內產品出口抵扣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上月未反映的出口退稅款,本月壹並計算調整,並與免退稅申報表“本年累計欄”數據壹致。
15.加工品、加工配套品、成員企業采購產品、委托加工產品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出口的,在填寫生產企業免退稅申報清單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並按規定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當月自產自購產品出口比例超過50%的,嚴格管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後辦理免抵退稅。
十六、各有出口退稅業務的企業財務部門應申請設立專門的財務電子郵箱,並將電子郵箱地址報進出口管理科。從本月開始,我局將通過電子郵件向出口企業發送學習會議通知、出口退稅新政策法規;經退稅部門同意可自行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的企業,也可通過電子郵件進行預申報。出口企業要經常(每天壹次)打開自己的電子郵箱查看,以便及時了解郵件內容。
17.以報關單右上角的出口日期為準。當年出口的貨物應在當年入賬,次年3月20日前到退稅部門辦理年度出口退稅清算手續,次年6月30日前領取單證,正式申報出口退稅。逾期未申報的,退稅部門不再受理其退稅申報,出口產品視同國內貨物,按退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