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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壹年的重疾醫療保險費是多少?

法律解析:最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男職工25年,女職工20年,其中最低實際繳費年限應為10年。最低繳費年限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用人單位在壹次性補足貧困年限職工的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基數為本人退休當年申報的繳費工資,繳費比例為5.6%。逾期費用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計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和繳費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匯總相關信息,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應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開戶通知書。

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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