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全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指納稅人到外市或縣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在外出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開具《外管證》須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築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其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外管證》,可使用業務專用章。開具《外管證》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外管證》的核銷
1、納稅人應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指定窗口辦理繳銷手續。
2、納稅人開具《外管證》的經營項目,應按規定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各稅費,同時補繳在經營地未繳納的應繳稅款;對認定為審核開票納稅時申報方式的外來建安企業在辦理繳銷《外管證》手續時,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3、因各種原因未使用《外管證》的,應全部收齊開具的各聯後進行繳銷,進行作廢處理。
4、納稅人在辦理繳銷手續後,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按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5、異地納稅或代扣稅後,在核銷時應向稅務機關留存發票、稅票復印件及外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