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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駐中國辦事處的稅務優惠和繳納的稅種

壹、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各類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其在我國從事各項活動,應該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按期向主管稅務部門申報其經營情況。

(1)免稅情形:對於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咨詢、服務活動,凡沒有營業收入、服務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統壹稅、企業所得稅。

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其活動主要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稅。及其它規定不予征稅或免稅的代表機構,可在年度終了後的壹個月內,申報其年度業務經營情況。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稅法規定應當征稅的業務以外的活動的,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並提供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包括總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當局)、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對於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3)從事各項代理、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比如:a.各類從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商品代理貿易業務活動;b.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承攬或代理廣告業務;c.旅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遊、聯系食宿)等。

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接受服務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其提供服務應歸屬於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壹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統壹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並據以征稅。

(4)此外的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壹收取的),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凡當年度內沒有取得業務收入的,可在年度終了後的壹個月內,申報其年度經營情況。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3種征稅方法,現概述如下:

1、按實征收:凡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簽訂的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並且建有賬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註冊會計師證明的,可以按其申報的實際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征稅。

2、核定征收:常駐代表機構如果僅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簽訂的全部合同資料,但合同中沒有載明傭金金額(或者屬於同壹常駐代表機構的多項業務合同,其中壹部分合同載明傭金金額,壹部分合同沒有載明傭金金額),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征稅。

3、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收: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客戶、其他企業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業務,或為其母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該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不能提供有關合同、協議書等資料、憑證,據以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區分其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可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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