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房建[2010]第18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65 438+00]10號),加強《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商投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京建[2006]171號)實施監管,進壹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1.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1套住房用於自住。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註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居住用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產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審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核實購房人房屋權屬外,還應審查:
1,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滿1年以上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工作、學習、居留的證明。
2.沒有境外個人名下其他在華房屋的書面承諾。
三、各地房產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和核實購房情況外,還應檢查:
1.有關部門對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登記證明。
2.境外機構購買的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四、境外機構和個人申請購房結匯,應嚴格按照《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6〕47號)執行。
外匯指定銀行為申請人辦理購匯和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為申請人辦理購匯和結匯後,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在外匯局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投資登記。
五、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督促房地產銷售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向境外機構和個人告知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六、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產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外匯指定銀行要盡快轉發本通知,並指導和督促落實。各地房地產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及時交換境外機構和個人購匯、結匯信息,形成監管合力,進壹步嚴格和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匯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0年11月4日
附件:
建設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房建[2006]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中國房地產領域的外資增長迅速,海外機構和個人也在中國積極購買房地產。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規範外資房地產市場準入
(壹)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不動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並辦理相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2)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總額超過654.38+00萬美元(含654.38+00萬美元)的房地產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不足1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3)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並辦理登記手續,頒發為期壹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企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持上述證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商務主管部門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期限相同的營業執照,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審批。投資者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約保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房地產)部門變更備案證明》和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以合資方式收購中方股權的,應妥善安置員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壹次性支付全部轉讓款。有不良記錄的外國投資者不得在中國開展上述活動。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
(六)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投資房地產的外國投資者,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七)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註冊資本未繳足,或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總投資35%的,不得申請境內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得批準該企業外匯貸款結匯。
(八)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中訂立保證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款和規劃許可的批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發銷售的監管,對發現囤積土地和房屋、哄擡房價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據國辦發[2006]37號文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三、嚴格管理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
(十)境外機構(經批準從事房地產業務的企業除外)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在境內工作、學習1年以上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住、非自住商品房。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不滿壹年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因居住需要,可在境內購買壹定面積的自住型商品房。
(十壹)符合條件購買自住、自住商品房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必須采取實名登記制,持有效證件到國土、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境外機構應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在華設立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有我國政府批準其在華工作、學習的證明,下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的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十二)外匯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住房的資金匯出和結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出和結匯;轉讓相關不動產取得的人民幣資金,按照規定經經貿監管審查確認納稅等手續後,方可購匯匯出。
四是進壹步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各地區特別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高度重視當前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可能引發的問題,進壹步加強領導,落實監管責任。各地不得擅自出臺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出臺的要整改糾正。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相關操作規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規範外資準入和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查處隨意降低企業註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比例等管理不到位的違法行為。 同時,要進壹步加大對房地產非法跨境交易和交易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十四)完善市場監測分析機制。建設部、商務部、統計局、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信息監測系統,完善外商房地產信息網絡。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盡快實現涉外房地產統計信息共享。
建設部
商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