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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打車平臺的兼職者的個稅社保怎麽解決?

大家對平臺兼職者的社保個稅怎麽繳納有沒有疑惑呢?很多想去做兼職的網友後臺私信小編,問這種類型的工作,平臺都是怎麽計算兼職者的個稅和社保的?下面小編就自己搜集到的資料和理解來和大家分享壹下。

如果按照勞務合作關系,兼職跑外賣和開車的人其實我們都知道並未給平臺提供成本發票,哪怕妳壹個月跑1萬,也沒開過壹毛錢發票給平臺,但是平臺會給消費者開運輸服務的發票,平臺成本怎麽辦?個稅也不太可能按照勞務報酬預扣,畢竟這樣預扣有點重。

如果按勞動關系,好像更說不通了。首先個稅也沒有按工資薪金扣,畢竟如果扣了,自然人稅收系統都是可以查詢到的。而且勞動關系下社保更沒法解決。

要想搞清這個問題,小編覺得我們先來捋壹捋目前企業用工的主要形式。

1、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

這種用工形式是目前我國最基本的用工形式,也是較為傳統的用工形式,《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了這種用工的特點,用人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組成,屬於勞動關系調整的內容。

該用工形式特點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大,相應的企業的成本負擔也重。因為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繳納社保,而且還會涉及殘保金、工會費、經濟補償金等隨附成本。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定義,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

所以,全日制用工下,企業人工成本核算是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當然從核算我們也可以看出企業成本負擔情況。

很顯然,平臺公司並未采取這種方式處理,從成本上不靠譜,從實際執行上也看不到這種方式的影子。

2、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壹種靈活用工模式,它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壹定程度上彌補了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剛性和局限性,它技能滿足用人單位臨時性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又能滿足部分勞動者的求職願望,從而促進就業和新經濟的發展。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了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相比全日制更加靈活,相關方也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組成,也是屬於勞動關系調整的內容。

非全日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其是壹種靈活就業形式,單位沒有社保繳納義務。

社保是壹項重大成本支出,所以社保入稅後,很多公司都在考慮通過全日制轉非全日制方式來規避社保費用。

但是值得提醒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著嚴格的定義,比如:

①工作時間每天不超4個小時或每周不超24小時;

②支付工資的周期不超過15天且不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工資;

不滿足條件都可能被認定為全日制用工,而且這種轉換損害的是勞動者本身的利益,很容易發生勞動糾紛,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企業在這種籌劃下很容易失敗,而後面臨的就是支付雙倍工資,支付賠償金等責任。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特別適用於經濟新業態下的用工形式,比如主播、快遞、外賣等平臺型企業,可以選擇使用此方式。

但是這種很容易突破用工邊界,特別是時間的問題,很多跑過車的都清楚,如果按照這個用工的時間限制,完全掙不到錢。

所以,如果是平臺采取這種方式處理的,好像也不太像。

3、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了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由三方組成,即勞務派遣公司、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勞動關系屬於派遣公司(與全日制的法規約束相同),三方之間是連帶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

①被派遣勞動者占用工單位總人數不超過10%;

②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應符合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

社保入稅後,很多企業認為勞務派遣自己不用承擔社保,可以順利規避社保風險,其實怎麽說呢,這是壹個轉移問題。勞務派遣人員不是不用繳納社保,只是不是直接由用工單位繳納,因為社保是由和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繳納,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應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

但是妳想想勞務派遣是扮演的壹個什麽角色?它就是壹個負責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等日常工作的公司。它們就這些工作,按照壹定比例收取手續費而已,如果用工單位不把社保的開支支付給它,它是絕對不會承擔這部分開支的。

我們具體來看看勞務派遣如何向企業收錢的。

小明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A公司的壹名員工,年8月工資加各類補貼、獎金合計4000元,假設按實發工資比例繳納社保,單位社保1000,個人部分扣除400,那麽小明實際到手工資3600元。

勞務派遣公司按照應發工資的5%收取管理費。

A公司需要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總金額就是應發工資+單位社保部分+管理費,合計為5200。而假設用工單位不支付這塊社保成本,勞務派遣公司當然也不會給小明購買社保的,它也負擔不起。

勞務派遣公司按照5200給用工單位開具發票收款,但是如果按照5200的銷售額全額交稅,勞務派遣公司可不劃算,畢竟工資、社保這塊是無法取得進項稅的。

財稅2016第47號中關於勞務派遣有了差額征稅的規定,我用圖給大家歸納壹下。

也就是說,不管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妳既可以選擇差額計稅,也可以選擇全額征稅。差額計稅就是有妳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但是扣除這部分妳就不能開專用發票了,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下面是壹種開具發票的方法,壹張管理費的專票、壹張工資、社保的普通發票,當然現實工作中這不是唯壹的開票方式。

註:發票開具展示和案例金額無關。

扣除部分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

雖然用工單位沒有直接為勞務派遣員工購買社保的義務,因為畢竟勞動關系是和勞務派遣公司建立的,但是實際上呢?

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前企業設置的這道風火墻,把風險都轉移給勞務派遣公司,現在其實也走不通了,因為對於勞務派遣這類公司來說,這塊風險也要承擔起來,而且加上現在社保改稅務征收後,類似勞務派遣這類公司本身就是重點管理對象,想通過他們轉移風險也不是那麽容易的事情了。

所以,如果平臺通過勞務派遣來管理人員,其實這個問題就是轉移給派遣公司,實質壹樣沒解決個稅和社保的問題,好像也不是這種情況。

4、勞務/外包/加盟等合作關系

《合同法》中明確了這種合作方式,這種合作形式強調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通過協議約定雙方的責任和內容,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主體、自然人,屬於民事合同。

這種也是目前很多稅籌公司在做的,通過轉化勞動關系成合作關系,改變用工關系來進行稅收籌劃。

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或者個人,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勞務外包其實是壹個大概念,在36號文附註也找不到對應的稅目,如何看壹種勞務外包屬於哪個稅目應根據不同的外包業務的要求。

勞務外包如果是發包給建安行業,實質就是建築勞務分包,那麽這樣就按照建築業稅率9%計稅。如果是勞務外包給機械加工,那就是屬於外協外擴,按照加工修理修配稅率13%計稅。其他的勞動力外包就屬於人力資源服務稅目下,按照6%計稅。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又不同,勞務派遣提供派遣工,而勞務分包提供的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對勞務派遣而言,只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派遣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與勞務派遣公司不相關;

對勞務分包而言,發包方需要的是分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於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結算方式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分包簽訂的是勞務分包合同,結算方式是工作完成量乘單價。

比如公司找個單位幫忙看管倉庫,我不管妳派多少人來,我只和妳簽訂這個服務的合同,妳的工作就是按合同把倉庫看管好,至於妳的人什麽時候上班,工作怎安排,我不負責。

其實這就是壹個勞動力外包,屬於人力資源服務下的,按6%計稅。

發票如圖

但是我們知道,這些勞務公司其實本身也是涉及用工,他們的雇員其實也是沒有解決個稅和社保的問題。

但是如果他沒有再雇傭,每個個人就是壹個合作主體呢?比如每個個體都是個體戶,這樣是否可以通過核定個稅、靈活繳納社保方式解決個稅、社保問題了呢?然後個體可以開票給平臺解決成本發票的問題了呢?

當然,好像跑車的好像也沒這麽幹,沒見誰去成立個體開票的,而且妳相信,全國這麽多跑車的人,每個人都這樣去幹,效率得多低下?

那能不能有個專門的公司來運作這個事情?也就是幫這撥司機把這個事情做了,這個專門的公司通過承接平臺的業務,再分包給每個司機,然後再批量幫助司機處理個人的成本票、個稅、社保問題,比如通過批量將這些司機註冊成個體戶,通過核定個稅,靈活繳納社保方式解決自身的成本。

在新行業,新狀態下,外賣和打車平臺究竟是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的?以上都是小編的個人思考,僅供參考,當然也很想知道到底平臺公司的財務是怎麽解決這些問題的呢?還請行業內不吝分享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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