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主要手段
(1)通過轉移定價逃稅。壹些外商利用我國沿海優惠政策,將部分生產活動轉移到沿海地區,設立“兩頭在外”的制造加工企業。這些企業沒有獨立的購銷網絡,購銷活動必須依托境外關聯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的交易多采用內部定價策略,主要表現為人為擡高設備、原材料、零配件、人工成本、無形資產等價格。,從而降低了產(商)品的出口價格。
1.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提高定價轉移收入。實現避稅。部分企業實行高稅率增值稅。在向其稅負較低的關聯企業采購產品時,故意擡高進價,向關聯企業轉移利潤,壓低出口價格,造成虛假虧損以避稅。這樣既可以增加企業的增值稅抵扣,又可以降低增值稅負擔和所得稅負擔。然後,從稅負低的關聯企業留存利潤中獲取更多利潤。外資企業避稅手段五花八門,尤其是利用中國對國際市場的無知,采取“AG低報價”的形式。表現為:通過境外關聯企業高價進口原輔材料;壓低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
2.增加設備價格,增加投資成本。根據我國稅法,作為投資的進口設備可以免稅。外商往往利用我們不知道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來擡高設備價格壓低技術價格,把技術轉讓費藏在設備價格裏。還有壹些外商利用他們對國際市場信息的了解,擡高投資設備的報價。比國際市場價格高出數倍,甚至把淘汰的設備當作新設備來報價。外國投資者通過提高設備價格,不僅增加了在合資企業中的股份,以較少的投資獲得更多的股息和紅利,而且增加了設備的折舊額,提高了生產成本,減少了企業利潤,從而規避了中國的稅收。
3.企業在為海外關聯公司服務時,通過支付額外的勞務費和支付巨額的技術指導費、服務費來轉移利潤。外商投資企業關聯企業之間的勞務,采取不計報酬或者非常規計算報酬的方法,轉移收入避稅。如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關聯企業提供銷售、管理或其他服務時,不按慣例收取報酬,采取不收、多收或少收的策略,轉移收入以避稅。
(2)通過減少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避稅。跨國企業內部貸款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獲得避稅收益。為了在東道國少繳稅,跨國公司可以以更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償還給母公司的貸款利息,不僅可以作為子公司的費用在稅收中扣除,還可以免征匯兌稅。但是,如果跨國公司註入權益資本,則分配給境外關聯企業的股息和紅利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從東道國的角度來看,資本弱化的負面效應主要表現在:壹是資本結構不合理。高比例的貸款資本導致投資公司投資不足,以貸款的形式註入資本,以減少在中國應繳納的稅收,並在未來償還貸款和支付利息時容易將利潤轉移到國外;第二,利益與責任不相稱。投資公司在獲得高比例債權收益和股權收益的同時,以低比例的股權承擔全部經濟和社會責任;三是稅收權益損失。高比例的海外利息扣除減少了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損害了東道國的稅收權益。從投資國來看,由於各國對境外投資收益的稅收和抵免規定不同,監管力度有限,投資公司通過位於避稅地的關聯公司進行投資或融資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資本弱化不僅容易導致投資國的資本外流,而且會對其稅收權益產生很大影響。
(3)利用中國稅制差異避稅。稅法不完善是納稅人避稅的前提條件,國家有關部門尤其是稅務部門對外商管理不力,客觀上起到了外商避稅的作用。同時,我國涉外稅收征管人員薄弱,征管手段落後,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稅收征管稽查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外商容易避稅的原因之壹。
1.濫用稅收優惠。壹是利用“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政策避稅。中國稅法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連續五年結轉虧損的稅收優惠。壹些外商人為調整利潤以避稅。比如,開年盈利的企業盡可能推遲盈利年度,安排在“兩免”年度實現利潤;在獲利第三年後的五年“兩免三減”中,應在“兩免”年度盡早實現盈利;自開業之日起兩年未盈利,可享受未來五年“兩免三減”,第八年起停止,開始新的合資生涯。其實可以享受“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壹些外商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在享受了“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後,要麽改了廠名,搬了廠址,要麽把自己的主廠房劃出來,把壹個老廠變成幾個新廠,但產品品種和銷售渠道沒有變,卻要求重新獲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二是利用再投資優惠政策避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即使在投資退稅後,如果稅務機關發現再投資未滿五年就退出,由於利用了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返還40%的退稅款對投資者來說仍然是壹項福利。三是利用保稅區的優惠政策避稅。中國在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將經營場所設在保稅區,將生產場所設在原材料和人力相對集中的高稅收地區,可以依法享受低稅收地區的稅收優惠待遇。2.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壹些條款避稅。第壹,利用常設機構避稅。由於中國已為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因此從中國取得的與上述機構無關聯的所得,不計入常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壹些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的外資企業,或者繞過常設機構,直接采購原材料,銷售商品;或者雖然通過代表處采購原材料,但期間發生的費用不分攤,全部由代表處承擔,以抵消其營業利潤,從而避稅。第二,該機構位於避稅天堂。目前判斷總公司是否在中國主要有兩個標準,壹是看註冊地,二是看決策地。在中國,主要看註冊地。因此,許多外商投資企業避免在中國註冊總部,從而享受避稅的好處。三是中斷其他收入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聯系。其他收入是指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發生在中國境內外,實際上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如果上述其他收入實際上與外商投資企業無關,那麽至少來自境外的其他收入是不需要申報納稅的。此外,扣繳稅率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低13個百分點。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危害
(1)稅收流失。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降低整體稅負,將嚴重侵蝕中國政府應得的稅收收入,直接影響稅收調節的有效發揮。現實中,“操縱型”轉讓定價與關聯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國對國際市場的無知。這使得轉移定價避稅非常容易實現。此外,避稅活動中采取的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也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避稅轉移的利潤也非常不利於我國維持外匯收支平衡。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國通過“兩免三減”等優惠稅率和其他減免稅措施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超國民待遇,這本身就減少了國家的稅收。外商投資企業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通過避稅將利潤轉移出中國,進壹步造成中國稅收損失,加劇同地區、同行業企業稅負不均,不利於公平競爭。
(三)不利於區域經濟的均衡發展。在中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有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改革開放初期,東部地區享受了很多優惠政策,東部企業到中西部投資,利潤通過轉讓定價轉移到東部地區,以繳納低稅收。中西部消耗了資源,破壞了環境,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稅收補償,而東部地區享受了成功卻沒有付出代價,嚴重破壞了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後,國家也給予西部地區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得中部地區的競爭環境更加惡劣,形勢更加不利。
(4)不利於鼓勵外國投資者積極來華投資。由於避稅,外資企業的損失較大,在壹些地區甚至高達70%以上,錯誤地產生了中國投資環境差的負面效應,會影響不明真相的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的積極性,客觀上給其他潛在外國投資者投資環境差的印象,挫傷他們在中國投資的決心。
三,中國反避稅對策
(1)完善轉讓定價法律法規。目前,我國轉讓定價法律法規過於簡單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制定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收管理規定》是我國迄今為止最完整、最全面的轉讓定價稅制,但它只是壹個試行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不高,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過於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於轉讓定價調整是壹項實務工作,許多國家的轉讓定價稅收立法中經常引用許多轉讓定價調整的法律實例,而我國轉讓定價稅收立法中缺乏壹些轉讓定價調整的法律實例也大大降低了規定的可操作性。鑒於我國轉讓定價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對該法規的完善應主要突出以下幾個方面:
1.改進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壹是增加了國際上新出現的利潤劃分法和凈利潤率法,作為對現有方法的補充。二是借鑒OECD等國家的做法,細化可比性的規定和解釋,引入“正常交易範圍”的概念,以適應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三是進壹步細化各種調整方法,詳細說明各種方法的適用條件、範圍、優缺點,並列舉了如何使用的例子。
2.實行預約定價稅制。從1998開始,廈門、深圳開始嘗試與外企簽訂預約定價協議。引入預約定價協議,將雙方事先簽訂的預約定價協議作為日後收稅的會計依據。與原來的事後調整法相比,這種方法可以給納稅人安排自己的事情更大的確定性。納稅人只要按照協議制定價格,就可以避免稅務機關調整,省去了復雜的事後審核。
3.綜合運用關系的判斷標準,拓寬關系的適用範圍。我國目前判斷關聯關系的標準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998頒布的《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稅收管理規定》第四條。由此可見,我國判斷關聯關系的標準是股權確定法和實際控制法。建議考慮到國際發展趨勢,將與避稅地有貿易往來的企業納入關聯方範圍進行監管。
4.細化關於人工成本的規定。進壹步明確了人工成本的稅前扣除條件和非稅扣除條件,並規定了人工成本的正常收費標準,規定了集團內部人工成本轉移應包含的因素、正常收費何時可以包含利潤因素等壹系列操作性問題。對於人工成本的非稅扣除項目,即企業不得分攤支付給關聯企業的管理費,應參照OECD準則。
5.完善無形資產轉讓的特別規定。無形資產的轉讓具有不同於商品交易的特點,尤其是無形資產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往往很難找到相應的參考標準來確定正常的交易價格,也很難調整。因此,僅靠稅法來規制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轉讓定價的確定上,首先要區分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其次,由於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包括開發成本和無形資產的盈利能力兩個因素,而後者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壹個估計,無形資產轉讓時估計價格很可能與實際價格存在差距。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建立事後調整制度,使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調整盡可能準確。
(2)制定資本弱化稅法。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稅法應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負債資本比例。負債率越低,資本弱化規定越嚴格。雖然嚴格的資本弱化法律法規有利於抑制稅前利息扣除,從而增加稅收,但也可能帶來壹些副作用。雖然資本弱化是企業融資自主權的體現,但過度的資本弱化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必須加以限制。世界上很多國家如美國、英國等都對資本弱化進行法律限制,其中壹般規定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美國為1.5:1,英國為3:1。因此,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的法律法規時應采取寬松的政策,債務與權益資本之比應略高於發達國家,定為3:65438。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三)修改稅收優惠規定。修改救援的開始時間。建議將泄壓起始時間修改為“生產日期”或“開業日期”。同時,縮短外商投資企業的虧損結轉期。修改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法律應當規定,申請新辦企業和原企業的股東,只有經營方式和經營場所沒有發生較大變化的,才能申請變更登記,不視為新辦企業。
(4)推進信息化建設。跨國公司的商業活動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國內各地稅務機關之間以及世界各國之間的雙邊和多邊合作與信息交流,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稅的效果。為做好這項工作,應盡快建立國家稅收信息庫,負責收集相關國際商品價格信息、外籍個人收入水平、外商和外籍工作人員跨地區經營活動信息和住房遷移信息,以方便相關地區稅務機關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