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後,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3.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具體規定為:
①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必須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的25%(含25%)以上。
②享受退稅的設備範圍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設備.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購貨合同中列示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稅.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的在國內采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③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_個條件:壹是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二是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