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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教學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

如今,互聯網正席卷全球,發揮著巨大的潛力,擁有越來越多的商業價值。同時,它為知識產權的利用和廣泛傳播提供了壹個全新的機會,權利人的權益可能在虛擬空間得到廣泛擴展。然而,互聯網的無限復制性、全球傳播性和不可預測的互動性確實對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了沖擊,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被提上了日程。

壹、網絡版權保護

網絡著作權涉及的問題很多,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以網絡形式侵犯傳統作品的著作權;侵犯傳統形式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網絡形式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下面我就從以上三個方面來討論壹下。

1,以網絡形式侵犯傳統作品著作權。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大量作品正在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質形式,也有音視頻形式)向網絡形式轉化,並在互聯網上傳播。在這個過程中,作品的著作權人與傳統形式的相鄰權利人、網絡形式的傳播者之間必然會產生權利沖突甚至糾紛。其中,突出的問題是

(1)傳統作品被“數字化”的問題

所謂“數字化”,是指將傳統作品的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數字信號,即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代碼。目前國內法學學者普遍傾向於認為數字化作品屬於現行著作權法授予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但這種行為在著作權中屬於哪種權利,眾說紛紜。我更贊成把作品數字化還原為復制行為。因為作品數字化只是改變了作品存在的載體,並沒有產生新的創意,也就是說沒有新的作品產生,因此,作品數字化是壹種復制行為。

在壹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作品的數字化被明確定義為復制行為。2000年底修訂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數字化或非數字化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修訂草案明確將“數字化”納入復制行為範疇。當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頒布後,可以說“數字化”的性質在中國已經基本解決。

(2)數字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問題。

作品在網絡上向公眾傳播的法律性質是什麽?有學者認為這是壹種“分配”行為,也有學者認為這是壹種類似於廣播的“播放”行為。下面分別討論。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發行,是指以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壹定數量的作品復制品,以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作品上線後,用戶可以下載並保存在自己的硬盤、軟盤或其他有形介質中,這當然是壹種復制行為。但大多數情況下,用戶只是瀏覽網絡作品,並沒有下載,只是壹種“臨時復制”的行為。在我國,壹般認為臨時復制不復制有形載體上的作品,從而將其排除在復制之外。此外,上線工作並不導致“權利壹次性用盡”,這也與分配行為有本質區別。因此,在網絡上向公眾傳播作品不屬於發行。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廣播,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換句話說,播放的行為只是作品的壹種傳播,公眾並沒有得到作品的副本。當然,上網也是壹種交流行為,但與傳統的交流行為有明顯的區別。首先,傳統廣播行為使用的傳輸手段往往是無線電波或有線電視系統,而網絡上作品使用的傳輸手段是互聯網;其次,作品在線行為的傳播內容不包括現場表演,僅限於借助設備向公眾傳遞信息的行為;再次,傳統的廣播行為是“壹對多點”的傳播方式,也就是說,信息源是壹點,而接收者是多點,傳播是單向的,公眾是被動接收的。作品在網絡上的傳輸除了“壹對多”的模式外,還可以采取“壹對壹”的模式,即所謂的“點播服務”,公眾主動接入網絡。我也贊同將作品的網絡傳播定義為“播放”,作為作品的使用方式之壹,其使用權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3)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為信息的發布、傳輸、搜索和獲取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6月通過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4條至第8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及相關問題:盡可能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輕易承擔過重責任,以利於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進行約束,明確在什麽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讓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律自保,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第壹,提供網絡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編輯控制能力,也沒有對網絡信息進行監控的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絡上的侵權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不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二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參與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或者通過互聯網教唆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於同壹侵權行為;

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具有編輯和控制網絡信息的能力,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或者被著作權人以證據警告後,有義務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與行為人構成相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請求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停止侵權,是維護著作權人權益的正當行為,不應向被訴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以傳統形式侵犯網絡作品的著作權。

網絡形式的作品是“傳統的”,在這個過程中,作品作者、網絡傳播者和傳統鄰接權人之間必然會產生權利沖突和糾紛。其中,突出的問題是:“數字”作品的“版權”;網絡環境下的精神權利;論網絡環境下的權利限制。對於第壹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互聯網只是作品傳播的新技術手段,並不能否定作品的著作權。關於第二個問題,有限制精神權利保護的意見,也有加強精神權利保護的意見。在這裏,我想重點談談網絡環境下的權利限制問題。

“權利限制”本質上是指某些行為本應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但由於法律將這些行為視為侵權的“例外”,因此不再屬於侵權。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義是:“本來是著作權人專有領域的東西,如果(未經許可)使用,應該是侵權行為。但由於法律對使用條件和/或方法劃定了‘合理範圍’,排除了對該行為侵權的認定。”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用戶不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許可費。可見,這種規定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很大,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做出壹個基本平衡各方利益的規定。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了合理使用必須滿足的三個標準:1)是特例;2)與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沖突;3)不過度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就是所謂的“三步檢驗標準”,即判定壹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標準。可以認為該標準作為判斷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的標準仍然適用。

1,在線教研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為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復制少數已經發表的作品,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但不用於出版發行”是合理的。這些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使用也應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2、數字圖書館

在網絡環境下,復制圖書館館藏電子版與在傳統環境下制作復制品沒有區別。因此,在滿足現行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使用的要求的情況下,該行為仍應納入合理使用的範圍。

3.視覺或聽覺受損者的商業用途。

(2)法律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並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壹種“法定許可”制度,也是中國特有的版權法律制度。這種情況下,發表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權”沒有了,只剩下“獲得報酬的權利”,所以也是權利限制。

綜合考慮網絡使用作品的現狀和平衡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我國《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不得轉載、摘抄, 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的聲明外,只要支付報酬並註明出處,就不足以構成侵權。

3.網絡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

網絡形式的作品與傳統形式的作品在技術和表現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傳統作品往往是“平面的”,而網絡作品往往是立體的,呈現出強烈的層次性和連接性特征;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現出整體壹致性的特點,而網絡形式的作品在保留這壹特點的同時,也突出了構成要素相對獨立的特點。具體表現為:網頁的版權;框架技術和深層鏈接問題;網絡數據庫的保護。下面談談網頁的版權問題。

目前,互聯網服務公司認為,互聯網上侵犯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現象是網頁的普遍抄襲。網頁的版權保護已經成為網絡服務公司知識產權保護的壹個重要問題。

網頁是上網時的屏幕顯示。只有漂亮、大方、有創意、友好的頁面才會吸引人,從而增加網站的訪問量。壹個網頁由四部分組成:布局,是指網頁內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是指網頁上的具體內容;設計是指具體的美術設計,如欄目名稱前的小圖標、分割各部分內容的幾何圖案等。更新是指更新網頁的方法和速度。因為網頁具有獨創性的特點,所以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保護什麽,既有觀點,也有分歧。不反對網頁的信息和設計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不同意見主要集中在首頁的布局上。首頁的布局是指首頁的整體設計效果,主要是內容的布局,體現在網頁上logo廣告和banner廣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鏈接的位置,欄目標題的布局,顏色的搭配。其實只要牢牢把握住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是原創的這個標準,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第二,網絡商標權的保護

1,域名與商標的沖突

域名,英文名為“Domain name”,是互聯網上訪問和使用網頁的工具。從最基本的功能來說,域名是為了方便用戶記憶和查詢網站,在線確定網站的“地址”。就像現實社會中的自然人、法人的名稱壹樣,成為網絡虛擬社會中唯壹能夠區分不同商事組織或其他機構的標誌(域名是商事組織或其他機構在互聯網上申請使用的名稱,由域名註冊機關授予申請人)。至於域名是否具有知識產權的問題,由於它是互聯網上唯壹可識別的符號,具有顯著的區分功能,與用戶的商業信譽或其他名譽密切相關,因此應該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

(1)沖突的表現

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a、二級域名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同壹商標歸不同商業機構所有,只能由壹個人註冊域名。誰先註冊,誰就獲得註冊的域名。這樣會造成域名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本案中,由於雙方均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不能認為域名註冊構成商標侵權。另壹種情況是,他們不具備商標專用權,故意為他人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域名,並試圖高價賣給商標所有人,即“惡意搶註”。許多大型全球公司都有類似的經歷。

b、二級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請人註冊的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壹般這種情況存在主觀故意。雙方存在商業競爭,壹方有通過域名詆毀、取笑對方的目的。

c、三級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有很多商業機構或其他機構,由於內部使用的計算機數量較多,三級域名較多,有些域名會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比如在大學等教育機構,這種現象更為突出。

d、上網者的識別符號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解決沖突的方式

域名具有識別功能,應被認為是商業組織的代表符號之壹。我認為將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行為,完全可能引起網民的混淆,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這也是擴大馳名商標保護原則的體現。將知名度不高的商標註冊為域名的行為,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法解決。

美國相關域名註冊辦法規定,第三方對域名註冊提出異議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對於司法機關的相關判決,登記機構應當無條件執行,並在未征得登記人同意的情況下,向登記人發出書面通知。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域名與商標沖突的司法解決方式。但作為商標所有人,如果認為他人的域名註冊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根據現行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有權通過行政和司法途徑解決。目前還沒有通過行政執法解決商標與域名沖突的案例。但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二者沖突的案例不斷出現。去年,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壹起案件。法院判決該註冊域名與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商標與域名沖突案件的審理中,判定是否存在侵權的關鍵其實並不是看所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為域名註冊屬於何種商品或服務,似乎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商標使用何種商品或服務,都不屬於與域名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問題的關鍵是識別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商標是馳名或知名的,將其註冊為域名會混淆消費者,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經營行為,因為註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壹個程序。它本身不是商品或服務。註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有利於互聯網作為從事商業或其他活動的特殊工具。

2、網絡主頁與商標的沖突

在互聯網上,通過不同的域名可以訪問不同的網站,每個網站的內容都不壹樣。除了域名和商標的密切關系之外,網頁中還出現了大量不同的商標,其中有些可能是域名所有者自己的商標,但更多的可能是他人的註冊商標。

1)網頁上出現的商標特征

我認為網絡上沒有實際銷售的商業廣告應該屬於商標使用。在網絡上開設虛擬店鋪,使用其註冊商標銷售虛擬商品,也屬於商標使用行為。

2)網絡商標侵權的認定和處理。

從本質上講,網絡商標侵權的認定與傳統商標侵權的認定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地域特征不明確,給商標侵權的認定和處理帶來了許多新問題。首先是侵權的認定。如果電子商務涉及兩個國家,商標沒有同時在兩個國家註冊,那麽在認定上會有困難。其次,侵權地的認定是個問題。如何認定侵權地,是各國司法機關通過跨地區、跨境互聯網銷售侵權產品的難題。第三,法律的適用以及侵權損害的計算和賠償。

3)互聯網之間的鏈接

對於互聯網之間的鏈接,即進入壹個網站的首頁後,可以通過網頁上的鏈接進入其他網站。這種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商標是主頁所有者設立的,而不是進入網頁的人使用的。

第三,計算機軟件和專利保護

計算機軟件屬於網絡產品,屬於我國著作權保護的範疇。在電子商務的實際操作領域,版權保護確實有它的位置,但是它有壹個特點,就是只保護它的表達,不保護它的思想和原則。而這正是專利法保護的最大優勢。與著作權法相比,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具有突出的特點:

1)專利法可以保護軟件產品的核心技術思想和邏輯,著作權法卻無能為力;

2)專利法強調保護功能性。當軟件與工業產品結合並表現為機器和產品的特征或取得壹定成果並表現為方法時,軟件就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3)專利軟件產品需要公開所有的技術方案,包括邏輯圖等核心部分,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實施未經形式定性的軟件逆向工程行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4)專利法鼓勵人們改進產品或方法,可以促進軟件技術的進壹步發展,適應網絡時代數字技術改進和發展的強烈要求;

5)專利法強調的獨占權與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作品有限獨占權形成鮮明對比,不僅可以極大地滿足軟件所有者的獨占權主張,還可以極大地調動所有者開發軟件的積極性;

6)專利法的法律保護期比著作權法短,這與軟件的平均商業生命周期短是壹致的。縮短獨占期不僅可以促進軟件業更努力地開發新產品,更快地收回成本,還可以提高社會經濟周期的周轉速度。

專利法在保護軟件方面有很多優勢,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專利法在保護軟件方面也有缺陷。然而,無論對軟件的專利保護有多少爭論,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時代已經到來。

綜上所述,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殊的意義。在千年之交,互聯網給中國帶來的機遇只是壹個千載難逢的機會。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逐漸成為世界貿易大國。我們應該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以適應世界發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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