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應當在銷售(營業)費用中如實列支;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傭金、手續費等,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作為資本性支出分期扣除;購入的存貨能夠準確歸屬於特定存貨對象的,計入存貨采購成本,否則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借記“資本公積——權益溢價”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行失敗的,相應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行債務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作為借款費用處理,屬於資本性支出的,予以資本化,否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為取得原保險合同而發生的費用和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以上是會計制度中關於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會計規定。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也要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斷。財稅[2009]29號文規定了手續費及傭金費用的扣除比例,應同時滿足至少五個條件:企業實際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的;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應具有“中介服務”的業務範圍和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因此,超過比例且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誤區二:企業發生的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按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計算。
財稅[2009]29號規定,財產保險公司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額後的余額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和業務過程中,需要向其經紀人和代理人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的5%,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企業按照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定的收入的5%計算稅前扣除限額。),強調扣除標準僅限於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簽訂的單項服務協議或合同確定的收入,而不是按照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計算稅前扣除限額。
誤區三:無論什麽形式的支付,傭金和手續費都可以稅前扣除。
財稅[2009]29號文明確規定了手續費及傭金的支付方式,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委托個人代理的除外。財稅[2009]29號文件杜絕了現金提成,壹定程度上防止了企業避稅。因此,企業在支付費用和傭金時必須遵守規定,否則無法在稅前扣除真實的傭金和傭金支出。
誤區四: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可以由代理費、銷售折扣和回扣轉化而來。
根據《民法》的規定,代理人和代表人只能根據讓與人的授權,在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或者代表工作,不能超越授權活動本身,所以不是中介,其代理費不受本文件限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回扣”屬於商業賄賂的支出,自然不允許稅前扣除。“銷售折扣”和“回扣”屬於交易雙方即賣方對買方達成價格讓步的行為。它們是壹種推廣和激勵的手段,不等於手續費和傭金。產生的折扣和優惠按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業務提成”壹般是指企業中的員工或銷售人員根據達成的業務量給予壹定比例的勞動報酬,壹般會計直接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或工資薪金類。“進場費”是商業企業憑借渠道優勢向供應商收取的壹次性“進場費”。它是壹種商業活動,與對方銷售的商品和服務的數量和金額無關。付款人可以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在稅前扣除。
財稅[2009]29號強調,手續費和傭金支出不得作為進場費等費用處理,以防止企業將有稅前扣除限額的項目與據實扣除的項目混在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