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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稅收征管罪

危害稅收征管罪是指: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妨害國家稅收正常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拓展知識--危害稅收征管罪具體罪名如下:

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拓展知識--刑法學: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稅務人員與逃稅犯罪的行為定性分兩種情況處理:

1,稅務人員為幫助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納稅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以想象競合犯按其中的重罪論處;納稅人的行賄行為和逃稅行為屬於牽連犯,按其中的重罪從重處罰。

2,稅務人沒有收受納稅人的財物但與納稅人相互勾結,***同實施逃稅行為構成犯罪的,以逃稅罪的***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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