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通常分為普通紅包和拼手氣紅包,發放紅包的可以是個人或企業,接收紅包的通常為個人。取得個人發放的紅包,與取得企業發放紅包、現金紅包和非現金紅包的納稅義務不盡相同。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等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壹、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員工取得企業通過微信平臺發放的紅包屬於“定向紅包”,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企業代扣代繳。此種情形存在於企業與職工存在“任職或者受雇”關系。
二、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裏的個人應屬於非因“任職或者受雇”關系的其他個人,如對眾多的非特定消費者和廠商促銷人員。
不征個稅的三種情形: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壹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派發包括企業老總(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或獎勵基金向所屬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
3.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征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對於搶到0.01元的紅包,適用免征規定。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應註意每筆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都應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