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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記賬時,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分別進行賬務處理?回答

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客戶端

(1)發出商品:

借:發貨/寄售商品。

貸款:庫存商品

(2)收到的清單:

借方:應收賬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發出/委托的貨物。

(四)結轉或支付手續費:

借方: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5)收到的付款凈額: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不含手續費)

2.受托人:

(1)收到貨物:

借:寄售貨物

貸款:寄售貨物的貨款。

(2)實際銷售額: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開具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4)結轉:

借:寄售貨物。

貸款:寄售商品。

(5)退回貨款:

借:應付賬款

貸款: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其他業務收入。

當代銷業務為受托機構的主營業務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否則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擴展數據

1,寄售的主要類型:

(1).收貨人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銷售貨物,收貨人只收取傭金,與貨物的銷售量和銷售額沒有必然聯系。

(2)收貨人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商品,收貨人只收取傭金,傭金與商品的銷售量和銷售額掛鉤。

(3)代售人將代銷商品以較高的價格賣出,並按約定價格與委托人結算,不收取額外的手續費。這種類型俗稱買斷,受托人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

(4)上述兩種或多種的組合。

2.寄售的特點是寄售人只是代理人。發貨人發出貨物後,所有權並未轉移給發貨人,因此貨物所有權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發貨人身上。只有在受托方出售商品後,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托方。因此,企業代銷商品,應當在受托方銷售商品並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3.在委托代銷的情況下,如果委托方不支付手續費,不提高銷售價格,則委托方企業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受托方企業屬於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但不會因為收到受托方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而實際繳納增值稅,也不會因為未取得手續費而繳納營業稅。但在實踐中,這種現象很少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貨物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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