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流不壹致的危害
三流壹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三流不壹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壹致,還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稅前不能扣除;“三流不壹致”,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所以建議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三流壹致”,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